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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大连民族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
《大连民族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 2022 年 12 月 29 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民族大学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大连民族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强化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制,保障校园安全稳定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系统突发事件应对指导工作规程》《教育部直属高校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追责问责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以及《中共大连民族大学委员会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细则》《大连民族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大连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处理办法(修订)》等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对于因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或操作规程或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等行为,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本办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条 学校建立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学校党委统筹实验室安全工作,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它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主要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归口管理职责。二级单位履行实验室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分管负责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各实验室负责人及实验操作人员是实验室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应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隐患整改、个人防护等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切实保障实验室安全。
第四条 学校持续完善常态化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实验室安全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切实保障实验室安全。
第五条 构成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事件的行为包括:
(一)存在违规购买、储存、使用、运输、转让或处置危险化学品(尤其是包括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爆炸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在内的管制类化学品)、病原微生物、特种设备、放射性同位素及核材料、射线装置、危险废物等,或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上述物品被盗或遗失,或发生上述情况未及时上报等情况;
(二)存在未进行相应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在实验室内使用超出其生物安全许可范围的生物材料或进行超出其生物安全等级的操作,开展动物实验等情况;
(三)发现安全隐患,或接到整改通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或实验设施设备;
(四)存在未落实实验人员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实验室准入制度、项目安全审核制度、“日自查、周会商、月检查”等安全检查制度等情况;
(五)存在未制定必要的操作规程、应急预案或违反操作规程、未执行应急预案等情况;
(六)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未积极采取处置措施或处置不当、迟报瞒报谎报漏报、人为破坏事故现场等;
(七)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类,由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开展调查。生物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七条 造成人员轻伤,或者产生重大安全隐患,或者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实验室安全责任事件,由学校组织开展调查处理。
第八条 责任追究方式和程序须根据实际情况确认,分清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领导责任、管理责任和具体操作责任,具体参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共大连民族大学委员会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追究学生责任,参照《大连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处理办法(修订)》等有关规定执行。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对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的单位,相关情况纳入学校平安建设和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评。
第十条 本办法与国家及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一致之处按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民族大学学校办公室 2022 年 12 月 3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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