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和《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文件规定,我校2017年毕业生第二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材料已得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经审核,我校2017年毕业生第二批符合规定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38人,总金额730400元(详见附件)。
第一次补偿代偿资金将于近期返还给毕业生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