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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06-10-13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

       为培养学生自立、自律、自强的精神,更好地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便于学生在校期间开展勤工助学工作,大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将召开大连民族学院2006―2007学年勤工助学洽谈会。为充分挖掘校内资源,为广大同学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岗位,更好地做好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的要求
1.各用工单位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需符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的要求。
2.各用工单位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应以确保学生安全为前提,不得组织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高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危险工作。
3.各用工单位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其工作时间应尽量安排在学生的课余时间或休息日,以不影响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为前提,且每周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12小时,每月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40小时。
4.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应本着必要的原则,一般每个办公室不超过3个岗位,每位教师不超过2名勤工助学助手。
5. 勤工助学的用工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大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开展招聘工作。
6. 经供需双方商谈,用工单位决定聘用的学生,其相关资料(如校园卡账号、课程表、个人简历等)须报大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7.申请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单位须向大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大连民族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立申请表》,经大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岗位。未经大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审核批准擅自以勤工助学名义设立的岗位,大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不予承认。
二、勤工助学岗位及酬金的管理
1.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审核:
    校内用工部门在申请岗位时要注明岗位性质、工作时间,原则上学生一个月内工作不得超过40小时。
2.校内勤工助学岗位酬金的审核:
(1)校内用工部门须在每月5日前(逢周六、周日顺延,五一节、国庆节于放假前)将上月本部门全体勤工助学学生的考勤表汇总并交到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过期未交或遗漏的, 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视其该月工作量为零,酬金不予发放,带来的经济损失由用工部门或个人承担。
(2)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酬金由校外用工单位自行审核,由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监督协调。
(3)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寒暑假或其它节假日期间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校内用工单位,须在用工前向大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申报存档,批准后可以用工并酌情发放酬金;没有申报或申报未经批准自行聘用勤工助学学生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予承认不发放酬金。
     请有意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单位和部门于2006年10月18日前向大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岗位设置申请表盖章后交大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大连民族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立申请表》请在学生工作部主页学生资助页面下载,联系电话:87656065,联系人:程老师。
 
                                                       大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
                                                                                                             200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