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民学处发〔2008〕5号
关于做好2007――2008学年度
社会捐资助学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为了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立志成才,经过多方努力,学校吸纳了一批社会捐资助学基金,并在学校设立了社会捐资助学专项基金。为了保证基金的合理使用,现将2007――2008学年度社会捐资助学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奖助学金种类:
大连民族学院大学生“自强奖学金”;
大连民族学院“阿尔滨”勤俭自强奖学金;
大连民族学院“阿尔滨”勤俭自强助学金;
大连民族学院东山热力公司“扶贫励志”奖学金;
大连民族学院“中国人寿”奖学金;
大连民族学院“中国人寿”助学金。
二、参评范围:
社会奖学金参评范围为在校的二年级以上的学生(含二年级);社会助学金参评范围为全部在校学生。
三、名额分配:
(一)社会奖助学金比例由学校按照参评学生人数分配。名额如下:
序号 |
学院、部 |
自强奖学金(巨坤公司) (人) |
东山热力公司奖学金(人) |
阿尔滨勤俭自强奖学金(人) |
阿尔滨勤俭自强助学金(人) |
“中国人寿”奖学金(人) |
“中国人寿”助学金(人) |
1 |
经济管理学院 |
3 |
11 |
11 |
42 |
6 |
21 |
2 |
机电信息工程学院 |
3 |
8 |
8 |
34 |
4 |
17 |
3 |
生命科学学院 |
2 |
7 |
7 |
28 |
4 |
14 |
4 |
外国语言文化学院 |
1 |
4 |
4 |
16 |
2 |
8 |
5 |
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学院 |
2 |
7 |
6 |
24 |
3 |
12 |
6 |
设计学院 |
1 |
3 |
3 |
12 |
1 |
6 |
7 |
土木建筑工程学院 |
1 |
4 |
4 |
14 |
2 |
7 |
8 |
文法学院 |
1 |
4 |
4 |
16 |
2 |
8 |
9 |
理学院 |
1 |
2 |
3 |
14 |
1 |
7 |
(二)万宝至奖学金获得者,新增加人员填写材料,老生附带学院的综合鉴定,可以与其他奖学金兼得。
(三)社会奖学金的评选不占校内奖学金的评选比例。
四、评选要求:
1、各学院在评定奖学金过程中要统筹考虑校内奖学金、国家奖助学金、社会捐资奖助学金的有机调配和合理使用,评定时荣誉称号可以兼得,奖金按照高额发放,充分发挥奖学金的激励作用,使更多优秀贫困大学生得到切实有效的资助。
2、社会捐资助学奖学金可以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综合奖学金、学校单项奖学金兼得荣誉称号,奖金不兼得,按高额发放;社会助学金不能与国家助学金兼得;社会奖学金与社会助学金可以兼得;“万宝至”勤俭自强奖学金可以与其他奖学金兼得。
3、为了保证评定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确保评定结果的客观、准确,各学院在组织评定工作前应广泛宣传,使每一名学生都能了解和熟知评定工作。
4、各项奖助学金的初评名单确定后,各学院要进行不少于三天的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5、凡在评定过程中出现学生举报的学院,应进行核实、整改,并对学生给予合理答复。
6、请各学院于9月18日前将评定结果将相应奖学金审批表和评定结果汇总表报学生处,并将奖学金发放表表电子版发到ztb@dlnu.edu.cn,助学金汇总表发送到wjp@dlnu.edu.cn。
附件:一、大连民族学院“阿尔滨”勤俭自强奖助学金评审办法
二、连民族学院大学生“自强奖学金”评比实施办法
三、大连民族学院“扶贫励志”奖学金评比实施办法
四、大连民族学院“中国人寿”奖助学金评审办法
大连民族学院学生处
2008年9月10日
主题词:奖助学金 捐资助学 2007―2008学年 通知
大连民族学院学生处 2008年9月10日印发
(共印20份)
大连民族学院“阿尔滨”勤俭自强奖助学金评审办法
大连民族学院“阿尔滨”勤俭自强奖助学金由热心于学校发展和人才培养的大连阿尔滨集团有限公司捐资设立,用于奖励和资助我校品学兼优、勤俭自强的贫困大学生,现将评审办法规定如下:
一、申请奖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凡我校在籍的家庭贫困学生均有资格申请参评“阿尔滨”勤俭自强奖助学金。
2.思想上积极要求上进,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严于自律,文明修身,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校规校纪。
4.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努力。申请奖学金学生学习成绩排名须在同年级专业排名前10%以内;申请助学金学生学习成绩原则上不能出现不及格现象。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体育成绩达到良好。
二、奖助学金额度及奖励、资助人数
“阿尔滨”勤俭自强奖助学金每年奖励、资助额度为20万元人民币。奖学金用于奖励50名品学兼优的贫困大学生,每人奖励2000元;助学金用于资助200名贫困大学生,每人资助500元人民币。
三、评审办法
1.“阿尔滨”勤俭自强奖助学金评比采取个人申报制,每年评审一次。凡具备申请奖助学金基本条件的学生,均可向所在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大连民族学院“阿尔滨”勤俭自强奖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2.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于每年9月份进行,由大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组织、指导各学院具体实施。
3.“阿尔滨”勤俭自强奖助学金评定工作与校内奖学金评定同时进行。“阿尔滨”勤俭自强奖助学金不能与在校设立的其它社会捐资助学奖助学金兼评。“阿尔滨”勤俭自强奖助学金可与国家奖学金及校内奖学金兼得荣誉称号,奖金按其中高额奖学金的金额颁发。
4.评审出的获奖和受助学生名单需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不得少于一周时间,以便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
5.学校根据公示期间的反馈情况,最终确定奖励、受助学生名单,同时将奖励、受助学生名单报送大连阿尔滨集团有限公司。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大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大连民族学院
大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
2007年10月30日
附件二
大连民族学院
大学生“自强奖学金”评比实施办法
为了激励我校各民族贫困大学生勤奋学习,勇于在逆境中成才,表奖品学兼修、自立自强的优秀贫困大学生,特设立大连民族学院大学生“自强奖学金”。现将评比实施办法规定如下:
一、奖学金来源
大连民族学院大学生“自强奖学金”由大连巨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捐资设立,奖学金额度为每年30,000.00元人民币。
二、申报学生基本条件
1、大连民族学院在籍的全日制本科贫困大学生均可申报大学生“自强奖学金”。
2、思想上积极要求上进,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学习努力,成绩优异,具备参评学校综合二等奖学金或单项一等奖学金资格。
4、严于自律,文明修身,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校规校纪。
5、生活俭朴,自立自强。
三、奖励名额及奖金额度
大学生“自强奖学金”每年奖励15名优秀贫困大学生,奖金额度为每人每年2,000.00元。
四、评选程序
1、大学生“自强奖学金”采取学生申报制,每年评定一次,由学生处指导并组织各二级学院具体实施。
2、凡具备申报基本条件的贫困大学生于每年10月份进行申报。
3、申报学生需填写《大连民族学院大学生“自强奖学金”申报登记表》,并提供所在学院意见及本人的相关材料。
4、各二级学院于第二年3月份对申报学生综合表现情况进行阶段验收,对考试成绩有不及格科目、受到校纪处分或发现弄虚作假的学生,取消其评比资格,并上报学生处。
5、评定工作与校内奖学金评定同时进行。大学生“自强奖学金”与国家及校内其他奖学金可以兼得荣誉称号,奖金按其中高额奖学金的金额颁发。
6、由学生处协调各二级学院相关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大学生 “自强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考评并最终确定奖励学生名单。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大连民族学院
2006年4月21日
附件三
大连市慈善总会开发区东山热力公司助学项目
大连民族学院“扶贫励志”奖学金评比实施办法
为了激励我校各民族贫困大学生勤奋学习,勇于在逆境中成才,表奖品学兼修、自立自强的优秀贫困大学生,特设立大连民族学院“扶贫励志奖学金”。现将评比实施办法规定如下:
一、奖学金来源
大连民族学院“扶贫励志”奖学金由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热力公司捐资设立,从2006年开始连续资助三年,奖学金额度为每年100,000.00元人民币。
二、申报学生基本条件
1、大连民族学院在籍的全日制本科贫困大学生均可申报“扶贫励志奖学金”。
2、思想上积极要求上进,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学习努力,成绩优异,具备参评学校综合二等奖学金或单项一等奖学金资格。
4、严于自律,文明修身,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校规校纪。
5、生活俭朴,自立自强。
三、奖励名额及奖金额度
大连民族学院“扶贫励志”奖学金每年奖励50名优秀贫困大学生,奖金额度为每人2,000.00元。
四、评选程序
1、大连民族学院“扶贫励志”奖学金采取学生申报制,每年评定一次,由学生处指导并组织各二级学院具体实施。
2、凡具备申报基本条件的贫困大学生于每年10月份进行申报。
3、申报学生需填写《大连民族学院“扶贫励志奖”学金审批表》,并提供所在学院意见及本人成绩单、贫困证明等相关材料。
4、各二级学院于第二年3月份对申报学生综合表现情况进行阶段验收,对考试成绩有不及格科目、受到校纪处分或发现弄虚作假的学生,取消其评比资格,并上报学生处。
5、评定工作与校内奖学金评定同时进行。大连民族学院“扶贫励志奖学金”与国家及校内其他奖学金可以兼得荣誉称号,奖金按其中高额奖学金的金额颁发。
6、由学生处协调各二级学院相关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扶贫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定奖励学生名单。
7、由学生处负责将获奖学生名单等相关材料报大连市慈善总会审批。审批结果分别由学校、大连市慈善总会和东山热力公司备案留存。
8、学生获奖材料毕业时装入本人档案。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大连民族学院
2006年9月28日
附件四
大连民族学院“中国人寿”奖助学金评审办法
“中国人寿”奖助学金是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捐资设立,用于奖励和资助大连民族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学生刻苦学习、自强上进、奋发成才。评审办法和相关规定如下:
一、申请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凡大连民族学院在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有资格申请参评“中国人寿”奖助学金。
2.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上要求积极上进。
3.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校规校纪。
4.诚实守信,节俭朴素。
5.学习努力,态度端正。申请奖学金学生学习成绩排名须在同年级专业排名前30%以内,或学习成绩排名与上学年相比上升20%;申请助学金学生学习成绩原则上不能出现不及格现象。
6.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体育成绩达到良好。
二、奖助学金来源及奖励、资助人数、标准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按大连民族学院每年新生实缴保险费总额的15%提取资金在学校捐资设立“保险助学基金”,基金主要用作奖励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刻苦学习,立志成才。学校计划财务处和大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并接受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的监督。
奖学金原则上每年奖励不少于25名品学兼优贫困大学生,每人奖励2000元;助学金原则上资助不少于100名贫困大学生,每人资助500元人民币。
三、评审办法
1.“中国人寿”奖助学金评比采取个人申报制,每年评审一次。凡具备申请奖助学金基本条件的学生,均可向所在学院奖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大连民族学院“中国人寿”奖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2.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于每年9月份进行,由大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组织、指导各学院具体实施。
3.“中国人寿”奖助学金评定工作与校内奖学金评定同时进行。“中国人寿”奖助学金不能与在校设立的其它社会捐资助学奖助学金兼评。“中国人寿”奖学金可与国家奖学金及校内奖学金兼得荣誉称号。
4.评审出的获奖和受助学生名单需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不得少于三天时间,以便征求各方面意见。
5.学校根据公示期间的反馈情况,最终确定奖励、受助学生名单,同时将奖励、受助学生名单报送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备案。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大连民族学院大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大连民族学院
2008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