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民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作者: 发布时间:2009-03-15 11:43:53
 

大连民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第七条第五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及《辽宁省高等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暂行规定》,为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校治校的指导思想,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现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大连民族学院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同时,建立并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教代会)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以保障和发挥工会组织与教职工代表在审议学校重大决策,监督行政管理,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三条 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的重要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是学校工会委员会。它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教代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鉴于我校是民族院校,尤其要注意各项民族政策),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三者利益的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

第五条 教代会要积极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行政指挥系统的权威,教育和引导教职工不断提高主人翁责任感,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实施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和决定,接受教代会的评议和监督。

第六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教代会在本校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和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学校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方案、基本建设规划、财务预决算及其他属于重大决策方面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上述问题的实施做出决议。

2.审议通过或否决学校岗位责任制、工资调整方案、创收及奖金分配方案、“三育人”条例、教职工奖惩条例、职称评定和聘任办法、劳动保护措施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管理方案,使用办法、福利费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4.评议、监督学校行政工作及各级行政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第八条 凡属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提交教代会审议,并做出相应的决定或决议;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九条 教代会不讨论学术问题。如果涉及到学术争论问题时,要尊重学者和学术专门机构的意见,教代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的条件,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学校教职工(含大集体固定工),愿意承担代表义务,履行代表权利的,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具体条件如下: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教育、科技方针和知识分子政策,了解教学、科研、学校管理和后勤工作,并能在实际工作中努力实践

2.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勤奋工作,能较好的完成本职工作。

3.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对学校办学方向、发展和改革及学校的管理工作,能够提出建议和意见。

4.清正廉洁、办事公道、作风正派,能够正确代表和维护教职工利益,并能较好地处理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5.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反映群众意见,热心为教职工服务,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十一条 代表的产生,必须在群众充分酝酿的基础上,以系、部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学校各方面的特点,注意代表的广泛性,又要充分体现以教学为中心的原则,其中教学人员应占百分之六十左右。

第十三条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次一致。到届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对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监督或撤换本单位的代表。

代表在校内调动,其代表资格可以保留;调离学校的,代表资格自行解除。

第十四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邀请未被选为代表的领导干部、离退休教职工、民主党派负责人、学生会主席和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在会上享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选举权。

第十五条 代表的权利:

1.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

3.对教代会召开的情况给予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4.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检查,对行政部门和领导提出质询。

5.因行使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可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6.因参加教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的工作时间,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第十六条 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知识和管理知识,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2.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3.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代表教职工认真行使民主权利,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4.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带头宣传和执行教代会决议,做好教代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每届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都要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成员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等干部、教师代表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

第十八条 主席团成员经过充分酝酿在教代会预备会议上民主选举产生。

主席团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十九条 主席团实行执行主席制度。大会期间,由主席成员担任执行主席,轮流主持会议。

主席团的职责是:

1.主持开好大会,组织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2.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审议的意见。

3.研究大会议题中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

4.主持选举。

5.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临时性问题。

第二十条 大连民族学院教代会每四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每次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问题,经校长、工会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党委批准,可提前或拖后召开会议或召开临时会议。

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应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促进学校改革和发展以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选举产生民主管理委员会。民主管理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常设机构,对教代会负责。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行使教代会的职权,组织实施日常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重大问题,由工会召集教代会代表团长和民主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民主管理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教学科研、提案审理、民主评议干部、财务监督、生活福利等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任务

一、教学科研专门工作委员会

为教代会审议学校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并检查监督教代会有关教学科研工作方面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

1.列席学校行政召开的有关重要的教学科研工作会议,了解教学科研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

2.调查了解教职工对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审议提交教代会有关教学科研方面的议案,为教代会审议教学科研的重大问题以及对校长关于教学科研的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3.发动全校教职工认真落实教代会关于教学科研方面的决议,检查落实教学科研方面的提案,组织教职工开展献计献策,总结推广先进典型和“教书育人”经验等活动。

4.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对教代会有关教学科研方面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提案审查专门工作委员会

1.负责审查、整理、处理代表提案,并向本届与下届教代会报告提案审查、处理情况。

2.收集、审查、整理本届代表任期内的提案,经审查、整理后交有关部门落实、整改。

3.教代会闭会后,对提案方面的重大问题,必要时建议工会召开代表团长联席会议或召开临时教代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4.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教代会决议的情况。

三、民主评议干部专门工作委员会

1.经常了解教职工对领导干部德、能、勤、绩等方面的意见,并进行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全面评价干部。

2.定期或不定期的向校各级领导干部转达教职工的意见、要求,以利干部发扬成绩,纠正缺点,转变作风,做好工作。

3.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民主评议干部的方案,并在教代会上组织实施。

4.要做好民主评议干部的材料整理、核实工作,并对干部本人提出的整改措施进行监督。

5.认真细致地做好评议人与被评议人的思想工作,使之端正态度,提高认识,正确对待评议工作。

四、财务监督专门工作委员会

1.经常了解学校的财务收支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2.定期或不定期的向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长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3.检查监督财务工作执行党和国家关于财经政策、法律法规及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

五、生活福利专门工作委员会

1.参加学校行政召开的讨论教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会议,参与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方面重要文件、规定的起草工作。

2.调查了解教职工个人生活和集体福利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并根据这些意见和要求向学校行政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协助行政搞好教职工的生活福利工作。

3.审议提交教代会决定的有关生活福利方面的提案,并为教代会决定生活福利方面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4.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代表对教代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方面认真落实。

5.参加对福利基金、工资改革和调整、奖金分配等方案的审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工会对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必须认真执行和落实,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要及时向教职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按系、部门组成代表团,民主选举产生正、副团长。

第二十六条 代表团在教代会期间的主要任务:

1.组织本团代表按时出席大会,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安排好代表的活动。

2.组织本团代表讨论、审议学校的重大问题,认真汇总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经主席团同意,选派本团代表在大会上发表意见。

3.完成大会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 代表团在闭会期间的主要任务:

1.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传达大会精神,协助行政制定贯彻大会决议的措施。

2.参与本单位日常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活动。

3.组织代表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和法律,学习管理业务知识。

4.接受大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 选举教职工代表的程序

1. 工会委员会召开上届代表团长会议,审议通过选举方案。

2. 按选举方案划定的选区(单位),按比例分配名额。代表以系、处为单位直接投票产生,或者由教研室、科室、班组推荐本单位代表候选人,经过反复酝酿,确定代表候选人,选举产生。

3.将选举结果报校工会委员会或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

4.以系、处为单位组成代表团,在代表团上民主选举产生正、副代表团长。

第二十九条 确定教代会议题和议程的民主程序

1.由工会委员会集中教职工的意见,会同行政提出本届(次)大会的议题和议程的建议。

2.党委召开会议,对工会和行政提出的议题和议程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

3.将党委讨论确定后的议题和议程发给各代表团,征求意见。

4.修改后的议题和议程提交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第三十条 征集和处理提案的民主程序

1.召开教代会前的一个月,由工会或提案审理专门工作委员会将提案表印发给代表。

2.代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进行整理填表交各代表团,由代表团初步处理后交工会或提案专门工作委员会。提案应包括案由、理由、整改办法,提案人和附议人等内容。

3.将收到的提案进行综合分类,填写正副表各一份,正表送学校主管签发有关部门处理,副表留作备查。

4.学校有关部门于收到提案十天内,将处理结果交回工会或提案专门工作委员会,经审查反馈给提案人。

5.提案审理专门工作委员会向教代会报告审查结果,由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做出决议或决定的民主程序

1.学校行政领导事先向工会委员会或民主管理联席会作决策意向说明,工会根据需要组织职工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汇总后反馈给行政。

2.行政根据教职工的意见或建议完成准备提交大会审议的议题报告或方案,于会前一个月印发给代表征求意见。

3.工会组织有关专部门工作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4.行政领导向教代会作报告,或只作修改说明。

5.各代表团充分讨论,主席团听取汇总情况。

6.在充分讨论修改的基础上,由大会秘书组起草决议或决定草案,提交主席团审议。

7.将主席团通过的决议或决定提交大会通过,形成正式决议或决定。

第三十二条 教代会民主评议干部的程序

1.民主评议干部专门工作委员会提出评议干部的方案(草案),经民主管理委员会讨论,党委会同意,教代会通过后实施。

2.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发动和教育工作。

3.被评议的干部在各种允许的情况下分别在校或单位作述职报告。

4.以代表团为单位,“背靠背”或“面对面”地进行评议,将评议情况汇总报民主评议干部专门工作委员会。

5.评议干部专门工作委员会将评议意见收集归纳和调查核实后,转给被评人提出整改意见,群众意见较多的干部,由主管领导谈话后再转。

6.评议意见经被评人阅后签字,上报干部主管部门,作为考核,使用干部的依据之一。

7.根据教代会的评议和提出的奖惩建议,报请上级主管机关或党委审批。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检查工作的民主程序

1.学校工会委员会和民主管理委员会制定代表检查的活动方案,提出检查内容、方法和要求。

2.组织代表学习党的有关方针政策,明确检查的任务、方法和步骤。

3.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汇报,进行分析评估提出改进意见,也可以提出质询。

4.监督被检查单位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5.将检查及整改情况汇总,向下次教代会报告,对好的给予表扬,不好的提出批评。

第六章 教代会与工会

第三十四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教代会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承担下列工作:

1.宣传党的群众路线和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的指导方针、宣传和解释教代会的性质、作用和任务。

2.制定召开教代会的实施方案,提出议题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

3. 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

4.教代会闭会期间,主持代表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审议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

5. 指导专门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并组织代表团和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6.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做好教职工代表的培训,努力提高代表的素质。

7.接受和处理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代表的合法权益,保障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8. 组织开展学校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五条 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基层单位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学校工会有专人负责民主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工会作为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作用,积极参与学校事务管理,工会主席应参加或列席同级党组织和行政的有关重要会议。校务委员会,改革领导小组,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等重要机构应吸取工会代表参加。

第三十七条 学校若违反教代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提出意见。

第三十八条 教代会制度的落实情况,应作为考核基层单位整体工作的重要内容和主要领导评选先进的重要条件。

第七章 系、部、处及教研室(科室、班组)的民主管理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团有对本系、部门权限范围内的事务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系、部、处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分会主持。

第四十条 教研室、科室、班组的民主管理工作,由教职工直接参与在工会分会主席或教职工代表的主持下开展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的基本精神适用于学校各系、部、处及校直属单位的二级教代会。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的修改,补充权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解释权属学校工会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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