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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民族大学印章使用 和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各类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和《国家民委机关印章使用和管理规定》(民办发〔2018〕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印章包括:

(一)“中国共产党大连民族大学委员会”章;“大连民族大学”章;“大连民族大学”钢印;“中国共产党大连民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章;

(二)机关、教辅、校属企业、教学科研单位印章,包括二级党组织印章、行政印章、二级团学组织印章等;

(三)冠以学校法定名称的各专门机构印章和各类业务专用章;

(四)学校领导用于非因私事务的个人名章;

(五)其它经学校许可使用的印章等。

第三条 党委(学校)办公室是学校各类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审核学校各类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并监督使用。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第四条 学校各类印章由党委(学校)办公室负责到大连市公安局批准的刻制单位进行刻制。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刻制学校印章。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印章应依据机构设置的文件,经党委(学校)办公室审核后刻制;各单位(部门)下设的科室印章等,应由本单位(部门)提出申请,经党委(学校)办公室审批后刻制。

第六条 校内各种科研性、学术性、群众性等非实体性机构原则上不予刻制印章,如确因工作需要,应提出申请,报分管校领导同意,经党委(学校)办公室审核,校长批准后刻制。刻制的印章由党委(学校)办公室负责管理,依申请使用。

第七条 因机构名称变更、印章破损等原因需重新刻制印章,应由各单位(部门)提出申请,经党委(学校)办公室审批后刻制。

第八条 学校各类印章及校领导名章均由党委(学校)办公室负责刻制。

第九条 新印章在启用前须在党委(学校)办公室备案,对于无备案的印章,学校不承认其有效性。新刻制印章,须将旧印章上交党委(学校)办公室后方可启用,旧印章从新印章启用之日起即行废止,任何单位(部门)不得同时保留两枚(含)以上相同印章。因新成立机构或机构名称变更刻制的印章需由党委(学校)办公室发布通知后启用。

第十条 废旧印章由党委(学校)办公室备案登记后,移交档案馆按相关规定处理,印章使用单位(部门)不得自行处置。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一条 学校各类印章使用采取归口管理的办法,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办理,党委(学校)办公室原则上不直接受理教职工和学生个人用印。

第十二条 学校各类印章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审核制度。使用校印应按照“单位或个人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党委(学校)办公室审核并用印”的流程操作实施。单位(部门)或个人申请须真实、完整填写《大连民族大学印章使用申请表》(见附件)。

第十三条 公文使用学校印章,须提交校领导签发的公文原件或办公自动化系统(OA系统)流转件。各种奖励证书使用学校印章,以学校正式文件为依据。

第十四条 以学校名义签署的协议书、合同书、意向书、授权书等以及以学校名义报送的各种报表、申请表、汇报材料等使用学校印章,须由分管校领导审批。重要文本由党委(学校)办公室备案留存。

第十五条 凡在规定业务范围内应使用各类业务专用章的,如合同专用章等,或单位(部门)即可代表学校行使具体业务管理职能的原则上不予使用校印。

第十六条 申请使用校领导名章须经校领导本人同意方可用印。

第十七条 使用学校印章,须提供完整材料,不得只提供盖章页。

第十八条 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及空白奖状、证书、纸张等上使用学校各类印章。

第十九条 学校印章、校领导名章由党委(学校)办公室负责保管和使用,校内各单位(部门)印章须由本单位(部门)安排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部门)保管和使用的印章负总责。

第二十条 印章不得私自带离存放地点,如有特殊原因需在其它地点使用印章,须经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由印章保管人员贴身携带并在用印现场监印,不得擅自将印章交付他人。

第二十一条 凡因印章管理或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损失者,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党委(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至发布之日起施行。《大连民族学院印章管理办法》(大民院发〔1999〕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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