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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民族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修订)

大连民族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和《国家民委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通知》(民委发〔2016〕68号)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大连民族大学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学校合同管理采用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与授权管理下,由分管业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依照岗位和部门职责履行相应的合同分类归口管理职责。

第四条  订立和履行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必须贯彻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不得牟取私利。

第六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学校合同管理工作,定期对各单位(部门)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章  合同签订

    第七条  合同签订采用校长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制度。校长根据工作需要与分管业务校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人签订《合同签字授权书》(附件1),被授权人代表校长履行合同签字手续,授权书由学校办公室备案。若合同系由被授权人所在单位(部门)以外的单位(部门)或个人(以下统称合同实际履行人)具体负责合同的履行,合同实际履行人须向被授权人出具《承诺书》(附件2),并根据承诺书对合同内容及履行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  学校重大合同和有特殊要求的合同由校长签订,其他合同根据合同分类由相关被授权人签订。

    未经授权的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能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九条  在归口管理原则下,各部门的职责如下。

学校办公室负责管理重大事项合同和无对应部门合同;

组织人事部负责管理聘用合同、劳动合同、人才引进和派遣协议;

教务处负责管理本科生校外实习基地合同、培训(含实训)合同、实习保险合同和校级交流交换合同;

科技处负责管理横、纵向科研项目合同和科技成果转化合同;

人文社会科学处负责管理图书、著作出版合同;

研究生处负责管理研究生实习基地合同、实习保险合同、招生宣传合同、产学研合作合同、学科共建合同和联合培养研究生合同;

招生就业处负责管理本(预)科招生宣传合同、生源基地共建和毕业生实习就业合作协议;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管理设备物资、图书、通用软件采购和设备租赁类合同;

采购招标管理中心负责管理通过招标购买的审计、安保等服务类合同;

后勤管理处负责管理房屋场地出租出借合同、维修维护改造合同、校园环境维护合同、采暖供热合同和通勤班车租赁合同;

基建管理处负责管理建设工程类合同。

第十条  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工作所需的分散采购合同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须根据本办法制定各自业务范围内的实施细则,规范工作流程和决策程序,经业务分管校领导和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后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需加盖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刻制并编号,由授权部门管理和使用,其中:

学校办公室合同专用章编号为(1);

组织人事部合同专用章编号为(2);

教务处合同专用章编号为(3);

科技处合同专用章编号为(4);

人文社会科学处合同专用章编号为(5);

研究生处合同专用章编号为(6);

招生就业处合同专用章编号为(7)。

国有资产管理处合同专用章编号为(8);

采购招标管理中心合同专用章编号为(9);

后勤管理处合同专用章编号为(10);

基建管理处合同专用章编号为(11)。

第三章  合同文本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要求起草合同文本,签字人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必须对合同文本内容的合法合规性和学校利益的保障性进行审核,对归口管理的重大合同须经本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并报分管校领导同意。

第十四条  学校法律顾问负责对各类合同文本的合法性及学校权益的法律保障性出具法律咨询意见。合同起草单位(部门)和个人、合同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将起草的合同文本报请学校法律顾问咨询、审核。合同文本涉及相关专业技术领域的,可通过专家咨询或集体会商的方式进行审核、确定。

第十五条  合同签字盖章前须填写《大连民族大学合同专用章用印审批单》(附件3),合同归口管理部门须做好合同专用章用印审批单存档工作,以备查验。

    第十六条  合同实行统一编号管理。合同归口管理部门须对归口管理的合同进行统一分类和连续编号,不能出现空号、重号等现象。具体编号规则为年份+部门编号+四位流水号,其中学校办公室部门编号为01,组织人事部部门编号为02,教务处部门编号为03,科技处部门编号为04,人文社会科学处部门编号为05,研究生处部门编号为06,招生就业处部门编号为07,国有资产管理处部门编号为08,采购招标管理中心部门编号为09,后勤管理处部门编号为10,基建管理处部门编号为11。例如:学校办公室2017年管理的第一项合同,其编号为2017010001。

    第十七条  合同汇总及备案管理。合同归口管理部门须对合同进行汇总统计并填写《大连民族大学合同汇总统计表》(附件4)。合同归口管理部门须在每学期期末将汇总统计表(复印件)报送至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合同归档管理。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要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要求于次年5月将合同文本和相关审批材料移交学校档案馆。学校档案馆将合同档案列入相关部门归档范围,并严格按照合同借阅要求进行管理,经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和其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利用。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与解除

第十九条  合同签订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合同实际履行人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内容,确保合同的全面履行。

第二十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有效监控,及时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和验收,如发现无法按时履约的情况,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学校办公室每学期末对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分类管理的合同进行集中专项督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一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必须先办理变更审批手续且获得批准后方可变更。未办变更手续和虽办手续但未被批准的变更,合同实际履行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对因擅自变更产生的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解除合同时,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牵头,按程序办理解除合同手续。解除合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将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凡因履行合同引起纠纷且需司法诉讼解决的,各归口管理部门须将案件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并报学校办公室备案,由分管校领导组织协调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司法诉讼。由我校单位(部门)或人员原因导致诉讼并判决(裁决)学校承担责任的,将视情节追究相关单位(部门)或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上级文件或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大连民族大学合同管理办法》(大民校发〔2016〕3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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