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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民族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修订)

大连民族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定》《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民委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办法(2020年修订)》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公务接待的对象为上级机关、地方政府、兄弟院校、企事业单位来学校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洽谈合作等公务活动的人员。

第二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三条  公务接待要明确接待类型、接待部门,严格执行接待标准和审批程序,及时进行报销结算。

上级机关、兄弟学校和友好单位的领导以及以学校名义特邀的国内著名专家、学者等,由学校办公室负责接待。兄弟学校、友好单位的基层负责同志来校,由对口的单位(部门)负责接待。

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学校接待、各职能部门接待、各教辅单位接待统一由学校办公室进行安排。各职能部门、教辅单位不得自行使用本单位(部门)经费等进行公务接待活动。各学院公务接待活动须按照学校公务接待有关规定由各学院在预算指标内自行安排。

第四条  实行接待公函制度。公务接待活动应根据派出单位发出的公函进行公务接待安排。学校邀请专家学者等相关人员来校,由我校相关单位(部门)出具邀请函或情况说明。

第五条  接待单位(部门)根据派出单位公函(我校邀请函、情况说明),按照学校公务接待规定,填报《公务接待审批单》,注明接待对象单位、姓名、职级、随行人员、行程安排及学校陪同人员等事项,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临时安排的公务接待用餐,承办单位(部门)须在3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

第六条  因工作需要确需安排接待对象用餐的,原则上每批可安排一次公务接待用餐,其它用餐以工作餐为主。公务接待要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公务用餐原则上安排在学校培训中心和教职工餐厅等校内接待场所,一般情况下省部级接待用餐标准为150元/人次,司局级接待用餐标准为120元/人次,其他人员接待用餐标准100元/人次,工作餐标准为50元/人次。来校15人以上的团组安排自助餐;不超过15人的团组可以桌餐形式安排用餐。遇有特殊情况及重要的接待活动,应将事由、参加人员、具体安排、费用标准等书面报校长审批。

在公务接待活动中(含会议用餐),用餐菜品应当供应家常菜、特色菜、小海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品,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七条  学校或各单位(部门)组织、承办的会议,由学校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制定会议接待计划,编制接待预算,严格执行会议预算标准。会议用餐原则上安排自助餐,如因人数原因不能安排自助餐,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安排桌餐。

第八条  住宿原则上安排在学校培训中心,执行协议价格。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住宿费用原则上由来宾自理,确需学校支付住宿费用的,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报请分管接待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九条  接送站坚持从简原则,一般情况下副省部级及以上职务领导或重要客人安排1名校领导接送,陪同人员原则上不超过2人,其他一般活动由学校办公室或相关部门组织接送,接送人员原则上不超过2人。

第十条  校内考察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挂欢迎条幅,不搞列队迎送仪式。如来访团组需要安排校外考察的,不安排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

第十一条  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二条  不得借出差在外搞宴请活动,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宴请的,事前应征得分管接待工作校领导批准,餐费标准按第六条中规定执行,不经事前审批费用一律自理。

第十三条  根据实际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到学校举办讲座、报告或参与有关工作时,如受邀人员无公职或所在单位无法承担相关费用,邀请单位(部门)将事由、费用预算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餐费标准按第六条中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接待费用据实一次一结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部门)须凭派出单位公函(或学校邀请函、情况说明)、公务接待审批单、实际消费明细、用餐发票和支付凭证到学校财务处报销

严格执行接待标准,严禁出现超标准接待现象。

第十五条  接待对象来校期间由学校安排工作用餐的,除学校安排的一次接待用餐外,须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午餐、晚餐伙食费;由学校提供交通工具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交通费。

学校教职工在外出差,须按照接待单位规定标准交纳伙食费和交通费。

第十六条  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提高认识,以身作则,进一步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自觉做廉洁勤政的表率。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部门)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部门)接待内宾使用,各单位(部门)要严格进行公务接待审批,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进行公务接待活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连民族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大民校发〔2016〕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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