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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民族大学法律顾问工作规程(试行)

大连民族大学法律顾问工作规程(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法律顾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法律顾问工作职责

(一)提供口头或书面的法律咨询意见,法律论证、法律建议,必须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协助审查、修改学校规章制度、合同以及其他法律文书。

    (三)为学校的知识产权保护等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建议。

    (四)根据工作需要,参与有关事务的磋商、协调、调解、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参与有关项目谈判,并提供法律意见。

    (五)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律培训,协助学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六)及时为学校提供新颁布的与学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政策信息。

(七)对学校管理运行中的决策事项进行法律可行性分析,并提出意见建议。

(八)根据工作需要,代理学校的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九)其他与学校相关的法律事务。

     二、法律顾问工作方式

    (一)法律顾问通过现场办公、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受理法律事务。

(二)为及时实施和完成学校委托的法律事务,除紧急事项外,委托单位(部门)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相关材料以纸质版或电子版方式交付法律顾问。

(三)法律顾问在收到提请审查的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

(四)如遇紧急事项,法律顾问应尽量按照委托单位(部门)的时限要求完成相关工作,并及时与委托单位(部门)沟通工作进展情况。

(五)法律顾问因公出等原因无法及时出具意见,由法律顾问组组长负责协调法律顾问组其他法律顾问受理。

    (六)委托单位(部门)在收到法律顾问的意见后,如有异议,法律顾问应向委托单位(部门)详细解释出具意见的依据及不采纳可能存在的风险。委托单位(部门)不采纳法律顾问意见,独立作出判断和决策造成损失的,由委托单位(部门)承担责任;如因法律顾问重大过错导致委托单位(部门)遭受损失,应由法律顾问承担责任。

(七)法律顾问对其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学校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事项负有保密义务,非依法律规定或经学校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三、重大法律事务的处理

学校重大法律事务应以法律顾问组会议方式集体研究。法律顾问组会议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召集。学校办公室将法律顾问组意见报学校法务工作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涉及在校生突发事件,法律事务和涉及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诉讼,学校教职员工劳动人事纠纷的诉讼、仲裁、调解,以及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等工作,由法律顾问组组长统筹安排相关工作。

 四、归档管理

 法律顾问应对学校各单位(部门)委托的法律事务及其办理过程、处理意见、办理结果等情况建立工作日志(见附件)、工作总结,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上述材料报学校办公室归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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