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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民族大学督办工作具体实施办法

大连民族大学督办工作具体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督办工作作用,推动中央和国家民委党组、地方党委政府等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进学校党委重大决策、重要工作的贯彻落实,根据《国家民委督办工作实施办法》(民办发〔2020〕3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督办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教育工作的重要论述,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通过有效的督办工作,确保学校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推动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学校督办工作以“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担当、注重统筹协调、强调效率质量”为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督办工作对象为学校各二级党组织、各单位、各部门。督办工作采取线上(OA系统)线下(纸质通知)相结合方式具体实施。

第二章  督办内容

第五条  督办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家民委党组、地方党委政府等上级重要会议、重要文件中涉及学校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上级领导同志关于学校工作的指示批示;

(三)国家民委党组、地方党委政府等上级年度工作要点中涉及学校工作的事项;

(四)国家民委党组、地方党委政府等上级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

(五)学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等重要会议议定事项;

(六)学校重点工作以及年度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要点和学校工作要点;

(七)学校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三章  督办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党委(学校)办公室统筹协调推进督办工作,负责登记立项、发出督办通知、跟踪办理进度,核实、汇总、通报办理情况。

第七条  承办部门(单位)负责办理督办事项,按程序及时报告和反馈。承办部门(单位)办公室(或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单位)督办事项的交办、检查、催办、汇总、归档等工作。

第八条  承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督办事项第一责任人,承办部门(单位)其他相关责任人承担办理责任。

第四章  督办程序

第九条  督办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登记。党委(学校)办公室对督办事项进行登记,按照督办内容分类建立专项工作督办台账。

(二)立项、通知。党委(学校)办公室根据督办内容和时限的不同要求,分别对督办事项进行立项,提出立项依据,明确承办部门(单位)、工作任务、办理时限等要求,下发督办通知。几个部门(单位)共同承办的事项,由牵头部门(单位)统筹办理、反馈及报告工作。

(三)承办。承办部门(单位)接到督办通知后,按照督办通知工作任务,及时办理,限时办结。如对承办事项有异议,应及时向党委(学校)办公室说明情况,避免延误工作。

(四)反馈。承办部门(单位)按照督办通知时限要求,向党委(学校)办公室反馈承办事项落实进展。各类督办事项的办理时限和反馈时限一般为:

1.国家民委党组、地方党委政府等上级重要会议、重要文件中涉及学校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以会议、文件等规定的完成时限为准。年度性工作任务,原则上每半年反馈一次阶段性进展,年底反馈贯彻落实情况。

2.上级领导同志关于学校工作的指示批示,每月反馈办理进展,办结后及时反馈整体办理情况。

3.国家民委党组、地方党委政府等上级年度工作要点中涉及学校工作的事项,当年内完成(具体以文件规定的完成时限为准)。原则上每半年反馈一次阶段性进展,年底反馈贯彻落实情况。

4.国家民委党组、地方党委政府等上级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以规定的完成时限为准。年度性工作任务,原则上每半年反馈一次阶段性进展,年底反馈贯彻落实情况。

5.学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等重要会议议定事项,按照会议纪要中要求时限完成。如会议纪要中未明确完成时限,以具体事项分管负责校领导确定的完成时限为准。每季度反馈一次阶段性进展,年度反馈贯彻落实情况。

6.学校重点工作以及年度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要点和学校工作要点,当年内完成(具体以文件规定的完成时限为准)。如学校重点工作在当年内无法完成的,年底反馈进展、说明原因。

7.学校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每月反馈办理进展,办结后及时反馈整体办理情况。

(五)报告。

1.国家民委党组、地方党委政府等上级重要会议、重要文件中涉及学校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的办理结果和重要进展等,由承办部门(单位)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学校主要领导审批,按程序上报。

2.上级领导同志关于学校工作的指示批示的办理结果和重要进展等,由承办部门(单位)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学校主要领导审批,按程序上报。原则上每事每阶段专报。

3.国家民委党组、地方党委政府等上级年度工作要点中涉及学校工作的事项的工作进展及完成情况由承办部门(单位)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后,由党委(学校)办公室汇总,按程序上报。

4.国家民委党组、地方党委政府等上级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的办理结果和重要进展等,由承办部门(单位)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学校主要领导审批,按程序上报。

第十条  党委(学校)办公室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督办事项办理工作文件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承办部门(单位)对办理过程中的相关材料要妥善保管。

第五章  追  责

第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督办工作,压实责任,传导压力,确保落实。

第十二条  学校将督办工作列入各部门(单位)年度考核重要内容。党委(学校)办公室实时了解全部立项的督办事项,定期通过适当方式通报。对工作扎实、落实到位、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对工作主动性不强、落实不力、消极对待,做选择、搞变通,敷衍推诿、弄虚作假的予以批评,问题突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在落实督办事项过程中,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造成失泄密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密级及以下督办事项的办理,涉及绝密内容的,由党委(学校)办公室和承办部门(单位)专人按照绝密文件管理办法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对于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国家民委党组、辽宁省委有关文件精神的办理,按照《关于完善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国家民委党组、辽宁省委有关文件精神工作机制具体实施办法(修订)》(大民党发〔2020〕25号)执行。

第十六条  对党委常委,校领导相关工作的督办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5年11月18日印发的《大连民族大学督查督办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大民校发〔2015〕47)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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