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的位置:首页 > 管理职能 > 创业企业管理

大连民族大学创业实践管理方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校教育教学质量,完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体系,加强本科生及研究生的创业意识,提高创业实践能力,促进我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进一步发展,结合我校创新创业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管理、资助和扶持有创业意向且有一定前期成果的在校学生,开展创业训练和创业实践活动(以下称为创业活动)。创业活动以学生为主体,注重过程,科学实施,追求实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及研究生的创业活动的管理和扶持,学校其他类别的学生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创新创业教育学院代表学校,管理创业活动的所有事宜。对于涉及资金投入较大的项目,由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和批准。

第五条  创新创业教育学院负责创业活动全过程的指导、监督及考核、专项资金的支出等。主要有:①制订创业活动项目年度经费预算;②创业活动项目审批、管理及验收;③协调、讨论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六条  在合理使用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专项经费基础上,学校设立创业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创业活动(创业专项基金的来源包括学校注入、校友捐助、校企合作等)。

第七条 创业专项基金重点扶持以学生为主体的自主创业、自主研发的优势及特色项目。包括:①注册公司手续费、工本费;②由会计代理公司代理账务的费用③按学校财务标准,适当比例报销耗材费、版面费、印刷费、知识产权及专利申请、设备采购费、设备维修费、会议培训费、创业活动文化建设费等

 

第四章 项目来源

第八条 筛选具有一定发展基础且可以直接为市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在创意、技术或民族特色方面有潜力发展的项目作为主要来源。包括:

1.创新工作室或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优秀项目;

2.已启动的创业项目并暂时还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模拟性质企业;

3.由大学生自主创建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

 

第五章 项目入驻及管理

第九条 学校设立创业孵化园及创业企业园,分别为创业孵化项目和创业实战项目提供支持,经创业活动指导委员会审核通过方可入驻。创业活动团队入驻评审时间分别为每年6月和12月。

第十条 项目申报入驻须为本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或研究生,项目以团队形式申报,最多不超过6人,成员可以跨学科。创业活动团队负责人及成员应成绩良好,学有余力。受到学业警告的学生不得作为团队负责人。

第十一条 审核通过的创业活动团队入驻前,需提交《入驻申请》和《商业计划书》一份。项目进行过半时,项目负责人需提交《大连民族大学学生创业活动项目中期检查表》。项目结束时需提交《大连民族大学学生创业活动项目结题申请表》并提交《大学生创业活动项目过程记录册》,由创业活动指导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审或答辩验收,按优秀、通过、不通过评价。

第十二条 本校已毕业学生作为法人的企业入驻需签订《大连民族大学引进社会初创企业合作协议》。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后,方可进驻。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十三条 入驻创业孵化园和创业企业园的项目实行动态考评管理,每半年评估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退出创业孵化园或创业企业园。

1.项目评估成绩居于后20%,且没有继续实施价值的项目将终止运行。

2.项目自行中止或因人为因素严重违反学校有关规定。

3.有转租行为或由创业活动指导委员会认定不适宜继续运行的项目。

第十四条 对于由学校认定需要退出的项目,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将向项目负责人出具退出通知书,对退出原因,退出办法及期限进行告知。退出企业或项目团队在收到“退出通知书”后的15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退出。逾期不退出者,将从逾期之日起按市场标准收取场地租赁费、管理费或处以相应罚金。

 

第七章 其他说明

第十五条 创业活动项目取得的各类成果奖励按照《大连民族大学学科竞赛管理办法》和《大连民族大学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执行,学生获得学分参照《大连民族大学创新创业教育实施方案》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创新创业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