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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民族大学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集体户口的管理,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辽宁省、大连市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大连民族大学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第二条 保卫处是学校集体户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学校集体户口的迁移和管理,协助公安机关掌握学校户口变动情况和办理其它有关户籍事项。

 

第二章  户口迁入

 

 

第三条 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并被我校录取的学生,本人自愿选择入户到我校集体户口。

第四条 转学的学生凭省教育厅的转学批复文件和《户口迁移证明》申请入户。

第五条 复员退伍的大学生军人,凭团以上军事机关的《退伍证明》、县市兵役机关的落户介绍信和学籍管理部门的学籍变动通知单办理入户。 

第六条 分配、调入我校的教职工,户口迁入凭人事处的报到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准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办理入户。

第七条 刑满释放人员,凭释放机关发给的释放证件办理入户。

第八条 其它应当入户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生自报到之日起30日内不上交户口迁移材料的,视为本人放弃入户到我校集体户口的权利。

第十条 学生户口迁入我校集体户口后,除毕业、退学、转学外,公安机关不受理其它原因的中途迁出。

第十一条  户口迁移证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出生地、身份证号码等内容齐全、准确、清楚,姓名必须与录取通知书(或报到证)姓名相一致。

(二) 籍贯、出生地应写明省(市)、县(市)。

(三) 未办身份证或身份证正在办理中的,应由当地公安机关注明“未办身份证”或“身份证正在办理中”。

(四) 迁移证上字迹必须清晰可见,如有涂改应加盖当地公安机关户籍专用章。

(五) 所持迁移证的户籍专用章、骑缝章、户籍警名章必须清晰可见。

 

 

第三章   户口迁出

 

第十二条 毕业生离校前由学校统一安排办理户口迁出,《户口迁移证明》由各学院统一领取并按规定时间发放。

第十三条 毕业生离校后自行办理户口迁出,凭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

第十四条 考取研究生的学生,凭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办理。

第十五条 中途转学的学生,凭本人身份证和省教育厅的转学批复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办理。

第十六条 开除学籍、中途退学的学生,凭本人身份证和学籍管理部门的《退学证明》办理。

第十七条 肄业的学生,凭本人身份证和《肄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办理。

第十八条 毕业已超过两年仍未派遣的学生,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将其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第十九条 在市区已购住房的教职工,须将户口迁移至本人住房所在地派出所单独立户。

第二十条 离职或调离我校的教职工,须办理户口迁出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    户口注销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持“户口注销人员”的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和相关证明材料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一)参军入伍前持《入伍通知书》办理;

(二)被判刑的按司法机关通知办理;

(三)死亡的凭医院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办理;

(四)下落不明超过一年的,由家属申请办理;

(五)其他需要注销户口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