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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民族大学生命科学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一、在实验课中,学生对学校的仪器、设备应倍加爱护,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及教师要求的具体事项进行实验。上课过程中一切听从指导教师的指挥。

  二、未经教师许可,不得擅自动用与本课无关的仪器设备。

  三、实验过程中,学生因擅自动用与本课无关的仪器设备、不按照教师要求的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应根据情况,按价赔偿或追加罚款。

  四、赔偿处罚规程如下:

  1.  损坏发生后,由任课指导教师责成损坏责任人填写损坏具体情况,指导教师填好相关内容后,报到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处。

  2.  实验室根据具体情节、损坏程度及设备原值等情况,提出赔偿及罚款的具体数额和处罚意见,经实验教学中心主任批示后,填写罚款通知单,通知损坏责任者。

  五、学生应在接到赔偿处罚通知单十日内到财务处交纳赔款。无特殊理由逾期不交的,上报学院处理。收到款项后,由学校向学生出具收据。

  六、对具体责任者不清的,赔偿金应由损坏仪器所在组的全体同学承担。

  七、对造成损坏,情节较严重的,实验室可向学院建议追加处罚及行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