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民族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 发布时间:2009-03-15 11:45:43
 

大连民族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内部审计的目的,旨在深化教育改革,维护财经纪律,加强对教育经费、基本建设投资等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依据:

1.国家的法律、政策、法规;

2.上级领导部门制定的条例及规章;

3.本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第四条 监察审计处在主管校长(书记)领导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依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财经法规进行审计活动。

第五条 审计人员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财经法规,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机密,玩忽职守。

第六条 学校审计工作的主要职权:

1.坚持“一审二帮三促进”的原则,加强学校各种经济活动的管理与监督,为学校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2.有权检查审计各单位各种帐簿、凭证、报表、决算、承包合同及财产。

3.对侵害国家利益,损公肥私,侵害、挪用教育经费,浪费国家资财的行为进行审计监督。

4.经学校批准,立案所需调查时,可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索取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要给予积极配合。

5.有权责成被审计单位纠正和制止一切不正当的财务收支和其它违反财经法纪行为,限期改进工作,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6.对被审计单位阻挠、拒绝和干扰审计工作的,有权采取封存帐册和冻结资财等必要的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7.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损失浪费的案件,有权作出没收非法所得,扣缴款项等处理和经济处罚的决定。

8.有权向上级审计机关和各级国家审计机关反映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任务:

1.宣传执行国家审计法规,制定学校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组织审计人员的政策和业务学习,参加学校有关重要财经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的制定。

2.对学校的教育事业费,科研经费,专项经费和各项预算资金的收支计划,预算决算的执行情况及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3.对学校基金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校内所属单位的经费收支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4.对本校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合作项目所投入的资金财产的使用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5.对校内各项创收,收费标准及物价政策的执行情况,劳务酬金的分配支出进行审计监督。

6.对学校的财产物资、设备购置、管理、报废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7.对承包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8.对行政职能部门主管经济的干部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9.办理学校领导交办的审计事项,配合有关部门的专题调查和专案审计。

第八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1.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计形式和审计方法,报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2.确定审计项目后制定审计方案。实施方案前,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要求被审计单位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

3.审计人员通过审查凭证、帐表,查阅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人员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要详细准确地记录,并取得可靠的审计证据。

4.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结论和审计处理意见报经学校领导批准后,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必须执行。

5.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学校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学校领导人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审计机构和被审计单位对学校领导人所作出的决定有异议时,可向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或国家审计机关申请复审。

6.重要审计报告,要报上级审计机关。对每项审计资料,按规定建立审计档案,妥善保管。

7.被审计部门拒绝提供文件、帐簿、凭证、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九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准打击报复。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大连民族学院办公室  
版权所有© 2004 All rights reserved.
E-mail: xinxi@dlnu.edu.cn office@dln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