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民族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实施细则

作者: 发布时间:2009-03-15 11:45:11
 

大连民族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基本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民委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的合法性、真实性、规范性进行审计监督的活动,分为开工前审计、施工期间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和财务决算审计。

第三条 学校所有的建设项目,都要进行跟踪审计,未经审计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及支付工程款。

第二章 开工前审计

第四条 开工前审计是指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程序的合法合规性、投资概算的真实合理性进行的审计。

第五条 开工前审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适用性、投资的合理性、风险性论证。

(二)建设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三)扩大初步设计的依据和设计方案的论证、总概算的编制、审批等情况。

(四)年度建设计划和项目进度计划。

(五)规划许可审批手续等情况。

(六)施工图纸设计面积和装修标准及有关部门审批情况。

(七)招标投标程序、招标文件内容及标底(或拦标价)编制程序等情况。

(八)招标工程标底和工程量计价清单。

(九)施工合同订立情况。

(十)施工场地及施工用水、电、路等必备条件落实情况。

(十一)与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立项有关的其它情况。

第六条 自行组织招标的工程和未招标的小型零星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前,基建管理处(或后勤管理处)应将标底预算、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预算和施工组织方案,报送监察审计处审计,审计部门应在15天内出具审计意见。未经审计部门审计,不得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第三章 施工期间审计

第七条 施工期间审计是指监察审计处在工程施工期间对工程管理、施工进度、工程材料、变更洽商等事项的审计。

第八条 施工期间审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建设工期和施工进度及资金、材料到位情况。

(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进度月报情况。

(四)主要设备材料订购、保管、使用等管理情况。

(五)设计、技术、材料等变更洽商情况。

(六)与工程施工期间管理有关的其它情况。

第九条 隐蔽工程的记录,要由基建管理处(或后勤管理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监察审计处四方现场签认。

第十条 对涉及工程价款变化的各类工程变更洽商记录。由基建管理处(或后勤管理处)、监察审计处审核后共同签字确认。无审计签字确认的变更工程价款,财务不得付款。

第十一条 施工过程中需由建设单位认定的设备、材料的价格,基建管理处(或后勤管理处)应与监察审计处共同签字确认,有样品的要封存样品。

第十二条 监察审计处要参加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项会议,并及时深入工地现场了解情况。

第四章 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三条 竣工决算审计是指监察审计处对工程竣工后各项工程最终造价的审计。

第十四条竣工决算审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决算编制的依据。

(二)工程量及主要材料用量、价格、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定额套用等情况。

(三)各项综合取费基数、取费率等情况。

(四)招标工程标底(或拦标价)和工程量计价清单的执行情况。

(五)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拨付和材料、设备价格控制等情况。

(六)与工程竣工决算有关的其它情况。

第十五条 基建管理处(或后勤管理处)应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将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决算资料报送监察审计处,资料包括:

(一)全套招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和工程决算书。

(二)全套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录、设计变更图纸和变更洽商记录、竣工图纸。

(三)开工和竣工报告、隐蔽工程记录、施工质量检查记录、施工日记、施工进度月报表、竣工验收会议纪要。

(四)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协议。

(五)材料验收单、变更调价材料明细表、暂估价材料明细表及原始购货凭证。

(六)其它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监察审计处接到完整的送审资料后,要及时完成审计工作,审计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第五章 财务决算审计

第十七条 财务决算审计是指监察审计处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全部投资认定情况的审计。

第十八条 财务决算审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批准的设计方案和工程实际竣工情况。

(二)竣工验收和遗留问题的处置情况。

(三)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它投资的完成额以及交付使用资产结转情况。

(四)竣工决算报表的真实、合规和完整情况。

第十九条 未经财务决算审计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基建管理处(或后勤管理处)和计划财务处不得办理资产结转手续。

第二十条 送审的财务决算材料由基建管理处(或后勤管理处)会同计划财务处提供。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跟踪审计工作由学校监察审计处组织实施,工程造价超过500万元的建设项目,委托咨询机构进行的审计,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安全无害社会审计中介机构。

第二十二条 监察审计处必须按照相关法规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做好文字记录,保管好文件资料,每个审计阶段结束后,出具书面审计意见。

第二十三条 基建管理处和后勤管理处应与监察审计处互相配合,健全工作机制,保证审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四条 对在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该根据情况给予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校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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