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民族学院纪委负责人同处级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暂行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09-03-15 11:44:16
 

大连民族学院纪委负责人同处级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履行纪委的监督职责,加强对处级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央和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谈话人

(一)纪委书记、副书记;

(二)受纪委书记委托的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人。

第三条 谈话对象

(一)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新任命或聘任的处级领导干部;

(三)其他需要谈话的处级领导干部。

第四条 谈话内容

(一)了解谈话对象及其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民主集中制原则情况,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工作部署情况,以及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二)向谈话对象介绍上级和学校关于反腐倡廉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三)听取谈话对象对学校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对干部、群众反映谈话对象及其班子成员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或指出应引起谈话对象及其班子成员注意的问题,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

(五)对谈话对象提出有关廉政要求;

(六)谈话对象作出关于廉洁从政以及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的承诺;

(七)其他需要谈话的内容。

第五条 谈话方式

(一)个别谈话

(二)集体谈话

(三)举办学习班

第六条 谈话程序

(一) 由学校纪委书记确定谈话人、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

(二) 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和组织部、人事处安排谈话的时间、地点,并通知谈话对象;

(三) 谈话人至少有两人参加,其中一人为记录人;

(四) 谈话完毕,《谈话记录》经谈话人审阅后,交纪委办公室,存入谈话对象廉政档案,作为今后对谈话对象进行廉政检查和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条 廉政谈话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本办法第三、四、五条规定的谈话对象、内容、方式之外,党委有专门要求和安排的,按党委的要求和安排进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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