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综合治理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09-03-15 11:40:04
 

治安综合治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促进我校两个文明建设,维护校内安全稳定,根据国家教委高教政[1997]3号《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作中必须贯彻“依靠群众、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是:

1.打击各种危害学校稳定的违法犯罪活动;

2.严密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堵塞安全漏洞;

3.积极开展对师生员工特别是学生的思想政治、法制和安全防范知识的教育,进一步提高文化道德素质,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

4.鼓励师生员工自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5.及时发现、疏导师生员工之间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确保校园稳定。

二、分级管理,层层落实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

我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实行校和院(部、馆)、处(室)、直属单位分级管理,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党政领导共同负责,各部门齐抓共管,运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行政和法律等手段,治理内部环境,维护内部秩序。

为加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成立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武装保卫部。其职责是:

1.根据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方针和部署,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及有关制度。

2.深入调查、分析校内治安状况和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提出工作任务和措施。

3.督促、检查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4.及时总结推广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验。

各单位各部门党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部门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其职责是:

1.根据上级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求,认真落实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明确责任,把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工作日程。

2.结合本单位、部门实际,制定、完善治安综合治理各项规章制度,推进依法治校工作的深入开展。

3.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搞好教书育人。抓好教风、学风建设,稳定教学、工作、生活秩序。

4.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杜绝或减少各类案件或事故的发生。

5.认真开展对师生员工形势与任务、道德和法制及安全常识教育,增强其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自觉维护校内秩序,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6.深入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及时疏导师生员工之间的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三、安全保卫工作规定

(一)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1.进入学校人员必须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校内治安秩序。严禁从事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2.学校师生员工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提前72小时向学校提出申请,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学校最迟在举行活动的4小时前将意见通知给组织者。校内任何公共活动不得违反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干扰学校的正常秩序。

3.未经学校保卫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引领社会团体或校外人员在校内从事文体或者其他聚会活动。

4.必须在指定部位张贴标语、广告或宣传品,未经保卫部门批准任何社会团体、单位及人员不得在校内张贴各类标语广告、照片等宣传品。

5.校园内严禁携带管制刀具或者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禁止进行赌博、殴打他人、聚众斗殴、故意损坏公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6.未经保卫部门批准校内禁止摆摊经商。

7.校园内出租房屋不准用作经营影视厅、游戏厅等娱乐场所。

(二)重点部位安全管理规定

实验室、电教中心、计算机中心、信息网络中心、档案室、变电所、锅炉房、财务室、学生公寓、重要物资仓库等均为我校的重点部位。

1.应严格执行行业操作及安全管理规定并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和岗位安全防范责任制;经常进行安全防范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

2.机密文件、档案、科研成果和技术资料等要按保密规定及时存放保险柜内,禁止将机密文件放在办公桌内,带到公共场所或家中。若发生泄密、窃密事件及时向领导报告。

严格履行借阅手续,复制机密文件、档案、科研成果和技术资料,必须由主管领导批准,并登记复印份数、借阅人员等。

3.使用储存危险品的部门,应严格执行领用审批制度,收发要及时登记、签字、入库、帐物相符。危险品必须存放指定库房,并有明显标志。

4.财务部门的门窗要加装防范措施和自动报警装置,钥匙要有专人保管。必须按银行核定的金额存放现金,特殊情况超存现金过夜的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设专人看护。取送数额较大的现金,必须两人以上派机动车办理。

5.各部门的办公室内严禁存放现金、有价票证和贵重物品。

各部门的印鉴应指定专人保管,不得与信件同放一个部位。

6.使用或管理计算机的部门、单位,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条例》及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要求。

建立健全计算机使用与管理安全制度,指定专人使用、维护和管理。

计算机安装、维修必须由学校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

定期对计算机软、硬件系统进行安全检查,防止盗窃案件和火灾事故、病毒事故的发生。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和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有人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任何违法犯罪活动必须向主管领导或保卫部门报告。

7.对重点部位工作人员要坚持先审后用的原则。上岗之前必须对其进行安全知识培训,不得使用临时工。

8.重点部位禁止进行文体活动。

(三)外来劳务人员管理

1.来校的劳务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和务工许可证由用工单位负责到保卫部门登记注册,并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办理外来人员暂住户口。对未按规定办理的,经查出要追究用工单位责任。      

2.外来的承包工程队,要有一名领导具体负责到保卫部门签定治安承包协议,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

3.用工单位对外来劳务人员要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校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对知情不举或窝藏、包庇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公共场所安全管理

1.学校教学楼、公寓、食堂、学生活动中心、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禁止携带危险品和管制刀具、禁止大声喧哗、打口哨、禁止摆摊经商叫买叫卖,不准乱贴标语等宣传品。

2.开展群众活动前要做好安全检查,保持安全通道畅通,不得设置人为障碍。

3.娱乐场所不准对外开放,不准超员。

4.各公共场所要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严禁在公共场所内私拉电线、私用电器具。严禁在非住宿的公共场所过夜,特殊情况须经有关领导批准,报保卫部门备案。

5.学校举办的大型活动,由保卫部门负责维持治安秩序;各单位组织的活动,由举办单位组织维持治安秩序,保卫部门配合管理。

(五)校内交通秩序及车辆管理

1.教学区禁止各种机动车辆或畜力车辆通行,特殊情况需经保卫部门批准。

2.校内机动车辆限速20公里/小时,校内施工的车辆必须在指定的路线行驶,各种出租车不得进入校内,进入校内的车辆必须按指定的位置停放。

3.校属各种机动车辆,夜间、节假日必须将车停放在车库内,临时停放在库外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六)门卫制度

1.校门实行站岗值勤,进入学校人员一律凭校徽、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进入校门,无以上证件的应主动向门卫登记后进入校门。

2.外来车辆进入校门,应主动停车办理入校手续,向校外拉运货物时,必须持货物所有部门负责签发的《货物出门证》。

3.凡个人携带物品出门,必须持单位或部门领导签发的证明,否则门卫有权予以扣押。

4.校门每日5:00开门,22:00关门。有特殊情况应事先与门卫联系,不准爬门越墙。

(七)消防安全管理

1.消防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本部门的防火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岗位安全防火责任制,严格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

2.经常开展消防知识宣传教育,达到“三懂”:懂得本岗位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扑救火灾的方法;“三会”: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三能”:能宣传、能检查、能及时发现和整改火险隐患。

3.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食堂、公寓,培训中心、变电所等重点防火部位,应建立不少于职工总数10%的义务消防队或义务消防员。制定灭火预案并经常进行演练。

4.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5.防火重点部位要有明显禁戒标志。各单位消防器材、设施要有专人负责,并处于临战状态。企业的消防器材由自己配备,发现丢失、损坏应及时补齐。

四、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考核、奖惩

各单位、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规定的各项要求,学校定期组织实施考核。

考核内容和标准:

1.切实把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工作日程,有检查、有总结、有会议记录;纳入了全员岗位责任制、同考核。

2.落实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安全防范措施严密,制度健全,无各类案件和事故。

3.思想政治工作扎实。经常开展形势和任务、法制和道德教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没有不安定因素,无违法违纪人员。

4.经常开展安全防范检查。及时发现和堵塞漏洞,无隐患。

学校在“评先创优”工作中,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度》,经考核成绩优异,学校视情况给予奖励。

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到位,受到上级处罚的单位、部门、个人,不得评为先进。对违反《治安综合治理规定》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附则

1.本规定由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2.违反本规定的纪律处分,由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提出意见,报校主管部门处理;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报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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