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民族学院外来、暂住人口管理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09-03-15 11:39:43
 

大连民族学院外来、暂住人口管理规定

 

一、为了加强我校外来、暂住人口管理,维护校园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根据《大连市外来、暂住人口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凡不是我校正式职工,需要在我校内工作、学习、居住一周以上的年满十六周岁人员,必须到学校保卫处进行登记,纳入外来、暂住人口管理范围,主要包括:

(一)校内部门招聘、雇用的技术人员、临时工。

(二)建筑、施工单位的临时工。

(三)校内企业招聘、雇用的临时工。

(四)不属于统一招生,脱产进修学习、培训的各类学员。

三、外来、暂住人员的管理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聘用,谁负责”的原则,各招收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抓好对外来、暂住人员的审核、教育、管理工作,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统一管理。

四、各单位招收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为其出具相应证明,到学校保卫处办理登记手续,发放《校园通行证》。

五、办理登记手续时应持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外地户口(含北三市、长海县)需办理暂住证、招收单位证明及一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到学校保卫处登记并办理《校园通行证》。无合法有效证件,不予办理,也不准在校内务工、居住。

六、《校园通行证》由使用人保管,随身携带,以备查验;此证不得涂改、转借,出入学校大门时应主动向门卫出示。

七、外来、暂住人员离开学校时,应到保卫处注销登记,交回《校园通行证》。

八、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监督实施,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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