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民族学院关于加强收缴管制刀具管理的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09-03-15 11:39:00
 

大连民族学院关于加强收缴管制刀具管理的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令及学校规定,为了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创建安全文明校园,特制定本规定:

1.严禁任何人私自收藏、携带、使用、制贩管制刀具。公安部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都属于管制刀具;少数民旅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只准在民族自治地区销售。如对所持刀具鉴别不清,请送交学校保卫部门鉴定。

2.持有管制刀具者,要按规定时间主动将管制刀具上交到本年级的辅导员处。

3.对主动上交管制刀具者一律免予追究责任;逾期不交者,一经发现除立即收缴外,将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对持管制刀具威胁、伤害他人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5.对检举、揭发私藏管制刀具及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学校将予以适当奖励。

6.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收缴管制刀具工作,每年新生入校后集中收缴一次,并将收缴结果报武装保卫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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