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民族学院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09-03-15 11:37:57
 

大连民族学院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大连民族学院消防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各单位防火负责人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管理责任制。对各自责任区内的消防设施、器材按要求实行定点、定位、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条 学校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由保卫处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统一配置。校属企业应根据防火需要自行购置灭火器材。

第三条 灭火器材应放置在明显易于取用的地方并设有明显的指示标志。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确需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四条 各单位、各部门新建实验室、工作室等需要配备消防器材或对责任区内消防设施、器材进行调整的,要以书面形式报学校保卫处,保卫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配备。

第五条 各单位、各部门消防设施、器材管理人员应了解有关设施、器材的性能及维护、使用方法。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处于正常技术状态。

第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设施、器材的义务。除检查、维护外非火警不得动用。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拆卸、停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栓。

第七条 对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中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应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保卫处和公安消防机关。未经审核批准,不得施工。竣工后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八条 消防设施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前,基建部门应将消防设施的验收证明、设备明细、使用说明、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移交使用部门。

第九条 消防给水系统需停水维修时,维修单位必须提前报保卫处审批。要注明维修原因、维修时间、停水范围、修复时间等。

第十条 消防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封堵、圈占,疏散通道严禁堆放杂物。在人员较集中的公共场所内加装固定隔断时,须经保卫处审核。

第十一条 消防控制室应设专人昼夜值班,持证上岗,及时处理火警信号。自动报警系统应定期进行检查测试,发现故障的要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十二条 保卫处在学校安全防火委员会的领导下,对全校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使用、维护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对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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