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民族学院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09-03-15 11:36:15
 

大连民族学院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病毒的预防和治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计算机的应用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1条 本办法所指的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第2条 接入大连民族学院校园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未联网计算机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3条 大连民族学院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学院的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

第4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入侵程序,远程控制程序。

第5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三)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四)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第6条 校园网上网用户必须安装网络部指定的防病毒客户端。对不安装或中途卸载的节点,网络部有权停网。

第7条 除校园网络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发布计算机病毒疫情。

第8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在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本单位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二)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三)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四)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五)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六)对因计算机病毒引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程序和数据严重破坏等重大事故及时报告,并保护现场。

第9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下载程序、数据或者购置、维修、接入计算机设备时,应允许校园网络部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

第10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应当接受学院对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11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二)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三)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四)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五)未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封闭其端口,并给以相应的警告和处罚。

第12条 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执行。

   
  大连民族学院办公室  
版权所有© 2004 All rights reserved.
E-mail: xinxi@dlnu.edu.cn office@dln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