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民族学院档案保密保卫制度

作者: 发布时间:2009-03-15 09:31:12
 

大连民族学院档案保密保卫制度

 

1、    加强领导,建立健全保密工作组织,落实责任,分工作明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档案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档案法》和《保密法》,不得将室藏档案内容、存放地点等情况向外传播,泄密者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

3、    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密级档案。

4、    凡需查阅的档案,原则上要在阅览室或指定地点查阅,须借出者,要经主管领导批准,履行借阅手续方可;外单位如需查阅档案,须持其机关介绍信,经学校领导批准方可查阅。

5、    非档案工作人员不得私自进入档案库房。

6、    不得携带档案和记有档案机密的材料外出游览、探亲访友或做非工作需要的事情。

7、    离开办公室前须对正在鉴定整理的档案材料加以妥善清理和保管,离开时要关好门窗,并加锁。

 

 

 

 

 

 

   
  大连民族学院办公室  
版权所有© 2004 All rights reserved.
E-mail: xinxi@dlnu.edu.cn office@dln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