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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民族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关于教育和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确保校长办公会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高水平现代化综合大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和中组部、国家民委党组、教育部党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第三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策问题时,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

1.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重要工作计划等。

2.学校行政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学术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3.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重要人才工程计划,涉及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等重要事项;各类人员编制规划、人才招聘计划(含非事业编制A岗招聘计划)、人事调配原则、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柔性引进高端人才等人才队伍建设的重大事项;事业编制人员引进和重要人才(副高职以上)调出(辞职)等工作。

4.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预算追加和大额度支出(100万元及以上),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5.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6.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国内外合作办学与交流的重大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7.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校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和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9.大学文化建设、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10.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1.以学校名义发表的文章,校领导代表学校发表的涉及全面工作的讲话、文章和报告。

12.校长认为需要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13.党委常委会认为需要先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2.执行党委常委会决定或决议中相关工作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3.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安排。

4.学校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工作的重要事项;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教师队伍建设的具体措施;开展职称评审、职级晋升工作方案;任免学术组织机构的负责人;聘任合同制人员;解聘教师(非副高职以上)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人员的政纪处分;事业编制职工开除公职建议;学生学籍管理、奖励及违规处理等重要事项。

5.执行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重要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研究确定未列入预算的20万元(含20万元)至100万元(不含100万元)额度的资金使用方案,列入预算的重要项目(中央专项)执行方案,大额度资金调动、使用和运作的具体安排;重大资源调配、重大建设、合作、采购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国有资产处置及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事项;学校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的重要事项。

6.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7.学校年度审计计划安排、重点审计项目执行等年度审计事项。

8.学校学科设置、建设与评估,专业设置与调整,学位授权点的申报与建设等重要事项。

9.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推进课程思政建设,课程体系建设和调整,教材编审,年度招生就业和学生毕业等重要事项。

10.科研项目设立,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申报、奖励与转化等重要事项。

11.学校服务国家战略的重要事项,以学校名义与民族地区、地方政府、社会各界签订合作协议及具体事项;研究决定接受社会捐赠事宜。

12.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事项,以学校名义和境外机构签订合作办学协议事宜。

13.落实学校党委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学风建设、校园安全稳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大学文化建设等方面决策部署的具体制度措施。

14.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提交审议的相关事项。

15.学校内控体系建设、合同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招标采购、基本建设、后勤保障以及审计监督的重要规章制度和措施。

16.学校信息化建设、档案建设、后勤维修维护、房屋分配、校属企业运行、教育发展基金会、校友会等工作方案和措施。

17.以学校行政名义向上级报送的重要请示、报告,以学校行政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和办法等重要文件;学校有关工作领导小组、委员会和专题会议研究后需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的重要事项;听取、讨论各单位(部门)有关行政工作的重要请示和汇报,并就相关问题作出决定。

18.教职工代表大会校长工作报告;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19.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项。

20.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在会前向校长请假,其意见可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请其他与会校领导转达。

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学校办公室负责人为经常列席人员。其他列席人员由议题承办部门提出建议,由学校办公室报主持人审定。根据会议需要,主持人还可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建立“两咨询、三评估”决策论证机制,凡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的议题,提交前必须先进行“两咨询、三评估”,再召开论证会议。“两咨询、三评估”,即法律咨询、技术咨询,和谐指数评估、稳定指数评估和廉政指数评估。论证会议由分管校领导组织召开,参加论证会议的人员由分管校领导确定。议题应由学校专门领导小组予以讨论的,或属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应先通过专门领导小组或委员会讨论,提出明确意见,不再组织论证会议。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坚持“一事一表”和“一事一议”原则,填写《大连民族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题审批表》,并将议题审批表和议题材料送交学校办公室。议题材料一般应包括议题缘由、论证材料及可供决策时选择的若干方案或建议等。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分管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人汇报,汇报要求实事求是、简明扼要、重点突出、观点鲜明。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校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可由校长与分管校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校长办公会通报。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四、会议组织及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应及时通知到参会人员。会议材料一般应提前送达参会人员。因涉及保密事项或其它特殊原因不便或难以提前送达的,可在会议讨论该议题时提交,会后回收。

第二十一条 学校办公室应对提交的议题及议题材料进行审核,如提交议题不在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范围,或议题未按照指定时间提交、材料内容不符合规定,学校办公室应退回议题或要求重新进行准备;学校办公室将议题整理后报校长,由校长确定上会议题,并确定议题讨论顺序。

第二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于特别重大或需持续推进的事项,分管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推进落实,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汇报。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学校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

学校建立有效的督促、评估和反馈机制,学校办公室定期督查会议决策贯彻落实情况,确保决策落实。

第二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照第十一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二十五条 对于因故缺席校长办公会议的校领导,会议主持人可委托有关校领导或学校办公室负责人通报会议重要事项的议事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会务工作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办公室指定专人做好会议通知、记录及会议纪要整理工作,并按期归档会议材料。会议纪要由校长签发,定期公布在校园内网,根据工作需要,印发至相关学校领导和单位(部门)

五、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校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连民族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大民党发〔2020〕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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