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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大连民族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修订)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关于教育和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委常委会自身建设,确保党委常委会会议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高水平现代化综合大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和中组部、国家民委党组、教育部党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第三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落实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事项,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校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的决策部署;传达学习中央和国家民委党组、辽宁省委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及中央和国家民委、辽宁省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重要事项;贯彻落实党代会和全委会决议、决定,研究有关措施。

2.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讨论决定学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3.研究修订党委全委会、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4.研究制定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年度工作要点和学校年度工作要点。

5.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6.宣传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事项。

7.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发展党员有关事项;对党员的纪律处分。

8.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察工作的重要事项。

9.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二)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1.学校办学思路、办学理念、学校定位、学校内部管理体制。

2.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3.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学校有关党务、思想政治工作等非常设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4.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大额度支出(未列入预算的100万元及以上额度)和年度追加预算,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5.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6.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国内外合作办学与交流的重大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7.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校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9.学校安全稳定重要事项、保密工作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学校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事项。

2.干部的任免事项。

3.干部的奖惩事项。

4.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人选。

5.处级以上干部在企业、社会团体的兼任职务。

6.依照有关程序推荐党委常委、校级领导干部人选;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7.学校公务出访团组和处级领导干部(含六级以上职员)因公、因私出国(境)事宜。

(四)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

1.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工程计划;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的重要措施;人才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2.各类人员编制规划、人才招聘计划(含非事业编制A岗招聘计划)、人事调配原则、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柔性引进高端人才等人才队伍建设的重大事项。

3.讨论决定事业编制人员引进和重要人才(副高职以上)调出(辞职)等工作。

(五)大学文化建设、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决定召开党委全委会,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八)对国家民委党组、国家民委重要文件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提交常委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学校有关工作领导小组、委员会和专题会议研究后需提交常委会的重要事项;以学校党委名义向上级报送的重要请示、报告,以学校党委名义发布的有关重要文件,以学校党委、学校名义发表的文章;校领导代表学校党委、学校发表的涉及全面工作的讲话、文章和报告;学校党委重大会议的报告和文件。

(九)需要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的出席人员为常委会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研究或决策某一问题时,分管校领导应到会。常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其意见可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请其他与会常委转达。

不是党委常委的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办公室负责人为经常列席人员。其他列席人员由议题承办部门提出建议,由党委办公室报主持人审定。根据会议需要,主持人还可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常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常委会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必要时可以召开党委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

凡属常委会委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常委会研究讨论。

第九条 常委会会议建立“两咨询、三评估”决策论证机制,凡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的议题,提交前必须先进行“两咨询、三评估”,再召开论证会议。“两咨询、三评估”,即法律咨询、技术咨询,和谐指数评估、稳定指数评估和廉政指数评估。论证会议由分管校领导组织召开,参加论证会议的人员由分管校领导确定。议题应由学校专门领导小组予以讨论的,或属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应通过专门领导小组或委员会讨论,提出明确意见,不再组织论证会议。已由校长办公会审议并提交常委会决策的重大事项议题,可不再进行“两咨询、三评估”。对于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常委会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纪委书记等范围内召开党委书记专题会议进行充分酝酿;对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涉及学校发展、学术事务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在提交议题前,按照有关规定征求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有关民主党派、学生会、离退休老同志代表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常委会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坚持“一事一表”和“一事一议”原则,填写《大连民族大学党委常委会会议议题审批表》,并将议题审批表和议题材料送交党委办公室。议题材料一般应包括议题缘由、论证材料及可供决策时选择的若干方案或建议等。

第十一条 常委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传达学习类议题一般由党委常委、不是党委常委的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传达,也可由列席会议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其他议题一般由议题责任单位(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汇报,或由分管校领导作说明。汇报要求实事求是、简明扼要、重点突出、观点鲜明。

第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四条 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视情况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未到会常委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讨论干部事宜,严格遵守《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对涉及重要干部或其他重大事项的表决实行书记末位表态制和无记名票决制。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常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常委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常委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 常委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四、会议组织及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常委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应及时通知参会人员。会议材料一般应提前送达参会人员。因涉及保密事项或其它特殊原因不便或难以提前送达的,可在会议讨论该议题时提交,会后回收。

第十七条 党委办公室应对提交的常委会会议议题及议题材料进行审核,如提交议题不在常委会会议议事范围,或议题未按照指定时间提交、材料内容不符合规定,党委办公室应退回议题或要求重新进行准备; 党委办公室将议题整理后报党委书记,由党委书记确定上会议题,并确定议题讨论顺序。

第十八条 常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同意或通过;原则同意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上报、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单位(部门)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通过。

第十九条 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十条 常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校领导或相关单位(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于特别重大或需持续推进的事项,分管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推进落实,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常委会汇报。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

学校党委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 党委办公室定期督查会议决策贯彻落实情况,确保决策落实。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学校各级组织、各单位(部门)和个人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常委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二十二条 对于因故缺席常委会会议的党委常委,会议主持人可委托有关党委常委或党委办公室负责人通报会议重要事项的议事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会务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办公室指定专人做好会议通知、记录及会议纪要整理工作,并按期归档会议材料。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定期公布在校园内网,根据工作需要,印发至相关学校领导和单位(部门)

五、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党委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共产党大连民族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大民党发〔2020〕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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