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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大连民族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修订)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关于教育和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推进党委全委会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高水平现代化综合大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和中组部、国家民委党组、教育部党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第三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的委员会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五条 全委会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执行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学校章程、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三)学校党的建设的重大事项。

(四)学校党委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等。

(五)决定召开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六)选举学校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通过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增补和撤销党委委员等。

(七)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

(八)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需要由全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全委会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全委会由常委会召集,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原则上不召开全委会。

第七条 全委会出席人员为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请其他与会委员转达。

不是党委委员的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为经常列席人员。列席人员可根据全委会议题确定,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全委会的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提交全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坚持“一事一表”和“一事一议”原则,填写《大连民族大学党委全委会议题审批表》,并将议题审批表和议题材料送交党委办公室。议题由常委会指定人选汇报,汇报要求实事求是、简明扼要、重点突出、观点鲜明。

第九条 全委会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条 全委会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全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视情况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第十二条 全委会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四、会议组织及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三条 全委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应及时通知参会人员。会议材料一般应提前送达参会人员。因涉及保密事项或其它特殊原因不便或难以提前送达的,可在会议讨论该议题时提交,会后回收。

第十四条 全委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五条 全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分管校领导或相关单位(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于特别重大或需持续推进的事项,分管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推进落实,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主要领导或全委会汇报。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

学校党委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党委办公室定期督查会议决策贯彻落实情况,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六条 全委会决定的事项,学校各级党组织、各单位(部门)和个人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全委会决定;需要复议的须重新提交议题。

第十七条 对于因故缺席的党委委员,会议主持人可委托有关党委委员通报会议重要事项的议事情况和结果。

第十八条 会务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办公室指定专人做好会议通知、记录及会议纪要整理工作,并按期归档会议材料。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定期公布在校园内网,根据工作需要,印发至相关学校领导和单位(部门)。

五、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党委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共产党大连民族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大民党发〔2020〕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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