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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族地区高等教育的发展,国家采取的特殊措施与目前的要求

  由于历史原因,民族地区高等教育发展得较晚,基础比较薄弱。因此,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对少数民族高等教育的发展采取了多种扶持措施。

  新中国成立初期,许多民族地区的高等教育是一片空白,国家采取在经费上扶持、支援仪器设备、从内地大学选派教师支援等办法,帮助民族地区建立高等学校。“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国务院在1978年批转的教育部《关于恢复和办好全国重点高等学校的报告》中就提出“加速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高等教育事业的建设。”在1980年和1981年,国家民委分别与卫生部、文化部联合印发了文件,在组织内地院校为民族地区培养医学、艺术人才的同时,还帮助民族地区加强医学院和艺术院校建设。1986年国务院印发《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规定称为大学的,全日制在校生计划规模要在5000人以上,称为高等专科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划规模在1000人以上,但边远地区或有特殊需要的学校,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以不受此限。

  经过长期的发展,民族地区的高等教育已有相当的规模。当前,全国的高等教育的发展已不重在扩大数量和规模,而是强调优化教育结构,提高质量和效益。在新的形势下,国家对民族地区高等教育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1992年国家教委、国家民委印发的《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重视和发挥民族地区高等院校在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作用。“八五”期间,要把工作重点放在适度发展、优化结构、改善条件、深化改革、提高质量上。要特别重视培养少数民族地区迫切需要的大专层次的经济、科技、管理方面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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