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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民族教育办学形式的要求

  许多民族地区地处边远、人口分散、交通不便。民族学校办学受到当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的制约,因此其办学形式不能完全照搬内地的模式,要灵活变通,符合当地的实际。

  我国在举办民族教育时,很重视尊重民族形式和特点。在1951年的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的报告中就指出:少数民族教育“必须采取民族形式,照顾民族特点,才能很好地和各民族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同时又指出:“少数民族教育的内容和形式问题,课程教材问题,既要照顾民族特点,又不能忽视整个国家教育的统一性”。当时根据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和少数民族较多的地区,单独设立了民族中、小学校,在经济困难和交通不便的少数民族边远山区和牧区,办起了一大批寄宿制民族中小学校。贵州省当时规定,民族地区除在中心乡镇设学校外,还可设教员流动包教,采取早班、晚班、半日班、季节班等方式进行教学。内蒙古则根据牧区居住分散,流动放牧的特点,在1953年确定“集中办学与分散办学相结合,牧区以集中办学为主”的方针。1955年10月,教育部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在北京召开牧区民族教育汇报会,会议指出,牧区的特点是居住分散,流动性大,交通不便,季节差异很大。各省、自治区已采用的固定的、流动的、半固定的等等方式,还是可以继续试行的。但是,什么地方采用什么方式,应该很好注意不同情况,研究决定,必须坚决克服一般化或正规化的倾向。举办民族学院也突破了一般高等学校的模式,除办普通本专科、研究生外,还办干训、预科和中专班,有的对文化基础薄弱的少数民族学生还采取从小学、中学到大学的“一条龙”式培养,1997年召开的全国第五次民族学院院长会议,对这种办学形式给予了肯定。

  1992年印发的《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再次提出要尊重民族特点和形式,并提出民族教育要走出符合自己特色的办学路子。文件指出:民族地区的办学形式,力求符合当地的实际与需要,灵活变通,既要考虑学校的规模效益,又要适合当地自然环境和各民族生产生活的特点,以方便少数民族子女入学。人口稀少、居住分散的地方或经常流动的牧区,学校的布局要相对集中,从一定年级起举办寄宿制学校。风俗习惯不同的,可以分餐、分宿。对风俗习惯有特殊要求的少数民族可以采取一些特殊措施,有些地方陈旧观念一下去不掉的,可以男女分班以提高女童的入学率。

  目前,在民族教育中采取的特殊办学形式主要有:举办民族学院,在内地高、中等专业学校举办民族班,举办民族预科班,举办寄宿制民族中小学校,在重点中学举办民族班,举办女童班和女子学校,在内地举办西藏中学和西藏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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