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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民族地区普及义务教育采取的特殊措施 |
1986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开始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国家把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责任交给地方,对民族地区采取了一些特殊政策。
一是在入学年龄上适当放宽。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二是在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上制定符合实际的规划。义务教育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情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实施义务教育全国分为三类地区,第三类地区是经济、文化不发达的地区,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争取在本世纪末大体上普及初等义务教育。1987年国家教委发布的《关于九省区教育体制改革进展情况的通报》规定,九省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一般分为三到四类地区。从边远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有的地方还可以分为五类或六类地区。要以乡为单位,确定具体的实施步骤和进度,以条件定发展。个别教育基础薄弱、条件很差的少数民族地区,还可以根据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等特点,在保证办好重点寄宿学校的前提下,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扫盲、脱盲或以培养合格的小学毕业生为重点。1992年印发的《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还提出,要抓紧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杜绝新文盲的产生;在少数办学确有困难的地方,可以先普及初等义务教育,至少先做到一户有一个合格的小学毕业生。
三是经费上采取特殊措施。义务教育法规定:少数民族地区,贫困、边远地区等,已实行免收杂费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国家在初级中等学校和部分小学(主要是有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其他贫困地区和需要寄宿就读的地区)实行助学金制度。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各地自定。
四是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其中主要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的九省区的资助项目将在1998年启动,该项“工程”的目标是首先保证项目县普及6年小学教育,在此基础上兼顾一部分地区普及9年义务教育。这项“工程”的实施,对民族地区普及义务教育将会产生很大的推动作用。
五是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帮助少数民族发展基础教育。目前已实施了四次,共覆盖400个贫困县,其中少数民族贫困县360个左右。
六是在评估项目和指标要求上实事求是。1994年国家教委发布《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规定对已经普及初等教育,但居住特别分散的边疆地区、深山区、牧区等,因自然条件不利、达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评估项目和指标要求”确有困难的,省、自治区可对初级中等教育阶段入学率、辍学率、完成率的要求做适当调整,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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