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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族地区的中小学实行分流制的政策规定 |
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目前我国农村青少年能够进入城市上大学的只有3%左右,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广大的农村包括民族地区的青少年绝大部分不可能离开农村到城市里上大学,而他们只能在小学或初中毕业后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如何能够使他们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在回乡前有一技之长,为建设家园发展当地经济服务,成为当前农村教育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尤其是在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山区更需要重视和解决这个问题。实行小学后、初中后、高中后的三级分流,强化职业技术教育则是国家解决这一问题的相应政策。
1992年国家教委和国家民委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要加强普通中小学的劳动课和劳动技术课教学,并有计划地将一部分民族中学和普通高中办成职业中学或综合中学。力争把民族地区的中小学办成具有传授科学文化知识、传授现代文明和推广实用技术等多种功能的中心。”此后,国家教委有关职能部门在下发的《全国民族教育发展与改革指导纲要(试行)》中规定:民族地区的普通初高中大多数要办成综合中学,开办职业技术班,或在初高中三年级进行分流,进行一年或一段时间的职业技术培训,使其在回乡前学有一技之长,为发展农村牧区经济服务。在县城或条件较好的乡镇试行“5十l”、“6十l”或“3十l”职业技术培训,使大部分未能升学的小学和初高中毕业生能接受一个阶段的职业技术培训,使其成为当地农、牧、副、渔、交通、运输、饮食、服务等各行业需要的初中级实用技术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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