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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少数民族教育在经费上给予的照顾 |
少数民族教育有与一般教育不同的特殊性,如许多学校办在山区、牧区,地处边远,地理环境比较差,办学条件比较封闭,建设费用、交通费用等各项开支要多一些。再加上由于历史原因,民族教育起步较晚,办学条件较差,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比较落后,发展民族教育的财力相对不足。因此,需要国家在经费上给予扶持,以逐步缩小与其他地区教育发展水平的差距。
党和国家对民族教育经费问题非常重视,在有关法律和文件中多次强调增加民族教育经费,重视和扶持少数民族教育事业。中共中央、国务院在1993年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通知》中提出:中央和地方要逐步增加少数民族教育经费。对有特殊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要采取倾斜政策和措施。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也规定: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国家对少数民族教育在经费上采取的特殊扶持政策主要有:
(1)设立民族教育专项补助经费,以解决民族教育的特殊困难。
民族教育专项补助经费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就开始设立,在不同历史时期,因财政管理体制变化,这项经费的设立和管理办法也有不同的变化。
1951年政务院批准的《关于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的报告》中提出:关于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经费,各地人民政府除按一般开支标准,拨给教育经费外。并应按各民族地区的经济情况及教育工作,另拨专款,帮助解决少数民族学校的设备、教师待遇、学生生活等方面的特殊困难。因此,从1951年起,尽管国家经济尚处在恢复阶段,中央财政就专门设置了少数民族发展教育补助费,且历年都有增加。认1956年起,中央核拨经费采取块块拨款的办法,因而少数民族教育补助费已不单列项下达,但拨给各地的教育事业费中仍包括有这笔经费在内。1980年后,因国家财政体制改革,此项经费由省、自治区包干掌握使用。
1990年财政部决定从当年起,由中央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专款,用于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的补助专款。规定这项经费由国家教委提出分配方案(应征求国家民委意见),经财政部同意后联合下达。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这项专款实行项目管理,由国家教委财务司统一掌握使用。1985年起,国家为了支持老、少、边、山、穷地区发展基础教育,每年拨出一亿元作为普及小学教育基建补助专款,帮助这些地区解决办学经费不足的困难。其中拨给新疆、内蒙古、宁夏、广西、西藏、青海、云南、贵州8省、自治区的占54%以上。还有其他几项教育补助专款,在安排时对少数民族地区都有所照顾。1991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提出:“国家设立‘少数民族教育补助专款’,实行专款专用,保证直接用于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八五’计划期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财政状况的改善,这项专款可适当增加。”根据中央设立民族教育补助专项经费的精神,一些省、自治区也设立了民族教育专项补助经费。
(2)多渠道增加民族教育投入。①调动各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办教育的积极性。1992年国家教委、国家民委印发的《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坚持国家扶持与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多渠道增加民族教育的投入。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民族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认真抓好。要做艰苦细致的思想工作,把群众发动起来支持教育。根据民族地区的实际,基础教育要实行由地方负责、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各级各类民族学校要充分利用当地资源,因地制宜,广泛开展勒工俭学活动。②争取从各项民族补助经费中拿出一部分经费办教育。《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国家拔给民族地区包干经费中的“三项”补助经费(民族地区机动金、边境地区事业建设补助费、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各省(区)要增加用于发展民族教育的比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在1993年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通知》中提出:在国家安排的少数民族地区各项补助费及其他扶贫资金中,要划出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发展民族教育。③争取社会各方面支持民族教育。从1995开始实施的“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对民族教育有很大的帮助,这项工程从1998年开始实施对少数民族9省区的资助项目,将会直接帮助民族教育的发展。再如近几年实施的“希望工程”和“春蕾计划”中,都有相当一部分项目用于民族地区。到1994年底“春蕾计划”资助了4万女童重返学校,其中90%是少数民族女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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