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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少数民族教育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的具体规定

  少数民族教育补助费的设置,是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教育事业的具体措施。这项经费的使用要贯彻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准挪作他用。为了更好地发挥这笔经费的保证作用,在使用办法上,国家还制定过一些具体规定。

  1953年,教育部在《关于少数民族教育补助费使用范围的指示》中指出:少数民族各级各类学校经常费与一般学校一样,均包括于一般教育事业费之内,少数民族教育补助费是为了帮助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在一般教育费之外特设的一笔补助费用,用以补助一般教育事业费之不足。因此,不得以有此项“专款”而取消或减少其在一般教育事业费项下应有的份额,更不得以此项补助费代替了可以或应该在经常费,即一般教育事业费项下开支的任何费用之一部或全部。只有在学校教育上,因民族特点而产生的必需开支,超过了一般教育事业费的范围或标准时,其超过部分方得由少数民族教育补助费项下开支。开支的范围是:少数民族中、初等学校学生在学习和生活方面必需费用的补助,如书籍、文具、被服、医药卫生及特设的助学金,或超过一般规定比例数的人民助学金等;少数民族学校设备的补助;教师待遇的补助,如根据需要为了鼓励教师到少数民族地区工作,在原工资外另加津贴或超出一般待遇标准的超过部分,少数民族私立或群众自办学校(宗教学校除外)设备和经常的补助;少数民族农、牧民业余教育学习的补助等等。

  1956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少数民族教育事业费的指示》,要求今后一定时期内民族地区的小学基本上仍由公办;只有在经济、文化比较发达,过去群众又有办学习惯和确实有条件实行民办的地区,才可以适当的实行民办。民族地区的小学学杂费的收费问题,应根据当地群众的生活情况规定。还要求各地每年必须保证一定数额的少数民族教育补助费,根据当地经济及教育事业发展情况,以1955年指标数为基础,一般应逐年适当增加。这些指示虽然是五十年代做出的,但这些民族教育经费设立和使用管理的基本原则至今仍是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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