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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后,如何鼓励学生到边远民族地区去就业 |
长期以来,我国对高等学校毕业生实行的是统一分配的制度、这种制度是与当时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也是与当时国家负担学生费用、毕业生供不应求的情况分不开的。随着各项改革特别是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以及毕业生供求情况的变化,我国对毕业生就业制度逐步进行了改革。
1989年国务院批准了国家教委《关于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报告》,开始实施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的过渡性方案也即中期改革方案。按规定对新生收取少量学杂费,国家任务计划招收的学生毕业后可在一定范围内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就业。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纲要》提出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统包统分”和“包当干部”的就业制度,实行少数毕业生由国家安排就业,多数由学生“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近期内,国家任务计划招收的学生,原则上仍由国家负责在一定范围内安排就业,实行学校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落实毕业生就业方案,并逐步推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委托和定向培养的学生按合同就业;自费生自主择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除对师范学科和某些特定行业、边远地区的毕业生,实行在一定范围内定向就业外,大部分毕业生实行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人才劳务市场,采取“自主择业”的就业办法。与此相配,建立人才需求信息、就业咨询指导、职业介绍的社会中介组织,为毕业生就业提供服务。1994年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规定:积极推进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招生收费改革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逐步实行学生缴费上学,大多数毕业生自主择业的制度。1997年大多数学校按新制度运作,2000年基本实现新旧体制转轨。
根据以上文件精神,国家教委于1993年和1994年分别印发了《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在普通高、中等专业学校实施上述改革方案进行部署。我国过去实行的在毕业生分配时照顾民族地区的政策,是在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下运行的。目前,实施政策的环境已改变,一些具体办法已经无法实行了。在新的体制下,国家将逐步实行不再以行政分配的方式,而是以经济杠杆和政策引导的办法鼓励学生到边远民族地区去工作。目前实行的政策措施主要有:
(1)分数照顾。对少数民族边远地区和工作、生活条件艰苦的工作单位实行定向招生,录取时可适当降低分数。
(2)经费资助。国家设立各种专项奖学金或定向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和报考国家重点保证的某些学科、师范院校及特殊的、条件艰苦的专业和志愿到边远地区工作的学生。急需毕业生的部门、地区和企事业单位也可设立专项奖学金和定向奖学金。这些奖学金在招生时公布。由学生入学后自愿选择。享受定向或专项奖学金的学生还可免缴或少缴学杂费,但毕业后要到定向的地区或行业工作。
(3)服务有期。高等学校毕业生实行定期服务制度。服务期一般为五年(不含见习期1年),随着人事、劳动制度的改革,具体服务年限和办法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商定。服务期满的可自由流动。
(4)待遇从优。1993年印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运用劳动工资等政策杠杆,推动教育体制改革。大、中专学校毕业生的起点工资,用人部门可以按照实际水平和实际表现拉开档次。为鼓励各级各类学校毕业生到农村、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工作,各地要制定津贴和奖励政策。
(5)违约惩罚。1994年国家教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中规定:对定向生和享受专项奖学金的学生,不按合同就业而违约的,应向国家和单位一次性退回奖学金本息,并交纳一定数量的违约金。服务年限不满而自行要求调离工作的,应酌情交纳一定数量的违约金和培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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