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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普通高、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中谎报民族成份骗取考试或录取资格考生的处罚措施

  因为在高、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时,对少数民族考生有优惠性政策,如民族班只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对少数民族考生录取时有一定的分数照顾等等。因此,有的考生便假报民族成份,冒充少数民族考生,以骗取报名资格或录取资格。这种行为侵犯了少数民族的利益,也干扰了考试工作的正常秩序。对此必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因此,1988年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处罚暂行规定》中规定:以假报民族成份骗取报名资格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报名资格、考试资格、被录取资格,或者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给予1至3年不准报考的处罚;在职考生,还要通报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1988年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暂行规定》也做了与此相类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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