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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民族地区的人才缺乏问题,国家在毕业生就业方面的特殊政策

  少数民族地区大多地处边远,工作和生活条件比较艰苦,为了解决这些地区的人才需要,国家采取了鼓励毕业生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去工作的政策。1933年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国家民委《关于加强边远地区科技队伍建设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报告要求:“鼓励大学毕业生和中专毕业生支援边远地区建设。国家在制订毕业生分配计划时,对边远地区的需要,应予照顾。”具体政策有:

  一是尽可能地安排来自边远民族地区的毕业生回民族地区去工作。有关文件中规定,对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经济文化发展较慢的地区要多分配一些毕业生,对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到内地学校学习的毕业生,如所学专业为原地区需要的,一般应分配回原省区去工作。但考虑到一些支边干部职工离退休回内地身边需要子女照顾的需要,1988年规定“对有特殊情况需要照顾的支边职工子女,在征得边远地区调配部门同意后,可以留在内地分配工作”。目前,虽然已对毕业生分配制度进行了根本改革.,逐步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但仍提倡和鼓励来自民族地区的学生回家乡去参加家乡建设。

  二是动员和支持家居内地和沿海城市的毕业生到急需人才的边远民族地区工作。1982年规定,“凡从内地志愿去西藏、青海、新疆、宁夏等边远地区的毕业生,经这些地区同意的,可以不受计划的限制”。对内地支援边疆地区的毕业生,实行服务有期,待遇从优的政策。

  从1982年开始对去青海、西藏两省区的毕业生,实行8年轮换的办法。服务满8年后,可由其家庭或配偶所在地的干部管理部门安排工作。对去西藏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从1982年起,在藏连续工作满8年以上的,如本人申请回内地时由西藏自治区人事部门联系原籍或配偶所在地区安排工作,规定有关省、市、自治区应予接收,并把他们的工作安排好。

  对分配到边远地区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自报到之日起,即按转正工资待遇。对去西藏、青海高原地区的毕业生,工资还可浮动一级,连续工作满8年后,不再取消这一级工资。愿继续留下工作的,工资还可提高一些。

  三是国家要求每年规定一定数量的师范、卫生及某些边远地区急需的毕业生,到边远地区短期工作。由沿海内地有关省市、中央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计划安排,从分配来的毕业生中抽调,对口支援。他们在边远地区工作2至5年后返回原单位,在此期间,不转户口粮食关系,享受当地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

  四是在民族地区以“定向招生”形式招收的学生,实行定向分配就业。

  以上这些政策是在大学毕业生按计划统一分配的体制下实行的。目前,毕业生就业制度已经改革,其中的一些具体办法也已改变。但上述政策的基本精神,如鼓励毕业生支援边疆民族地区建设,对到边远民族地区工作的毕业生实行待遇从优等,目前仍是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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