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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校开展民族团结教育的基本要求和具体做法 |
我国在学校教育中一贯很重视开展民族团结和民族政策教育。早在1950年,政务院批准的《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就规定把“民族问题与民族政策”作为民族学院的政治课基本内容之一,要求“在一切民族学校内,应发扬共同纲领精神,克服大民族主义与狭隘民族主义倾向,培养民族间互相尊重、平等、团结、友爱、合作的作风”。但过去民族团结和民族政策的教育主要在民族学校中进行。改革开放以来,这项教育逐步在各类学校中开展,并成为全民爱国主义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1994年中共中央印发的《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就明确提出:“不论是在汉族地区还是在少数民族地区,都要加强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宗教观和党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的教育,大力宣传各族人民为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做出的不懈努力和历史贡献。在各族人民中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的思想,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1996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再次强调把“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国防和国家安全,作为新时期爱国主义教育的主要内容”。1995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也规定,国家对受教育者进行民族团结的教育。
维护民族团结教育现已成为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对全体学生进行德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在不同的教育阶段有不同的要求,并作为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写入学生准则。1993年国家教委印发的《小学德育纲要》要求小学生:“知道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各族人民要互相尊重、平等相待,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是各族人民的共同心愿”。1995年国家教委印发的《中学德育纲要》,在初中阶段要求学生:“热爱祖国的版图和河山、语言文字、悠久历史、灿烂文化和著名民族英雄、爱国志士、革命先驱、文化名人的教育;……尊重兄弟民族,加强民族团结的教育”。在高中阶段要求对学生进行:“加强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的教育”。1995年国家教委发布的《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试行)》,也在德育内容中规定进行民族团结教育。
根据1992年国家教委、国家民委印发的《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要求,民族团结和民族政策教育的内容主要有四项,即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的教育,加强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反对民族歧视的教育,进行无神论和科学世界观的教育,反对民族分裂的教育。通过教育,引导学生逐步树立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宗教观。在教育的内容和形式上对不同地区、不同学校和不同年龄的学生提出不同的要求。国家教委1987年印发的《关于在各级学校注意进行党的民族政策和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的通知》要求,在小学和初中,应结合学生的年龄特点,寓教育于各种生动活泼的活动之中,如唱民族团结的歌,跳民族团结的舞蹈,讲民族团结的故事,做一件民族团结的好事等等。在少数民族地区中等以上学校中都要开设有关讲解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基本理论的课程,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民族观。在其他地区有关学校则可结合时事政策课,讲授有关民族政策的基本知识。
目前,民族地区的高、中等专业学校一般都开设《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课程。内地的高等学校,则在有关政治理论课中设专门章节讲授“民族问题”或“民族政策”。1982年,教育部、中宣部在一个批复中同意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党的民族政策》作为一门必修的政治理论课列入学校教学计划,当时规定开设这门课程可在现有的政治理论课教学时间以外另增加50学时至70学时。在普通中小学校中,民族团结教育的活动主要是向相关学科渗透,活动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结合学生的年龄特点,通过开展民族歌舞表演、民族知识竞赛、绘画与手工制作、讲故事、演讲比赛等活动,让学生在生动活泼的活动中同时接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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