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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时,对少数民族考生的录取标准和条件的特殊规定

  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新生的时候,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此有专门的规定。1987年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将其进一步具体化、规范化,主要内容有:

  (1)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分数,择优录取。对散居于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少数民族班招生,从参加当年高考的边疆、山区、牧区等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中,适当降低分数,择优录取。

  (3)山区、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委托培养,可以划定招生范围,同时明确预备生源,适当降低分数,择优录取。

  (4)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时,也执行与普通高等学校相类似的政策。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决定本地方的招生办法的有关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在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降低分数的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确定。因为各地民族教育的发展水平不一,各民族具体情况不同,降分的幅度也不一样,有的降低5一10分,有的降低几个分数段。有的地方对少数民族学生和汉族学生分别规定适当的录取比例,单独划定录取分数线择优录取。有的地方则对一些教育发展程度接近或超过汉族的少数民族,在录取分数上给予较小的照顾或不予照顾,而对于一些教育程度比较落后的少数民族,在录取分数上则给予较多的照顾。有的对人口较少的民族给予特殊的照顾。

  1993年发布实施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9条规定:“地方招生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义务教育阶段后的少数民族考生,招考时给予适当照顾”。一些少数民族杂散居地区在执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政策的基础上,还制定了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降低分数录取的政策。如北京市从1984年开始规定在市属高等学校、中专、中等技术学校招生时对少数民族考生降低10分录取,有类似这样规定的还有河北、河南、山东、辽宁等地。

  高等学校民族班的招生,从参加当年高考的少数民族学生中择优录取。由于大部分民族班要先办一年预科补习文化,所以降分的幅度大一些,但一般不得低于各有关高等院校在该省、自治区招生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下80分。在民族地区“定向招生”或“委托培养”的学生,一般可降低20分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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