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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建立的民族语文教材审定机构以及这些机构的工作任务和原则

  1986年我国成立了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及学科教材审查委员会,根据编审分开的原则,建立了中小学教材审定制度。民族文字教材审定工作的分工为:凡是跨省、自治区居住的同一民族,统一使用一套协作编译出版的民族文字中小学教材的,由国家教委民族地区教育司牵头,会同有关省、自治区教育部门共同协商,成立民族文字教材审查委员会进行审定。凡是本省、自治区范围内使用的民族文字中小学教材的审定工作,均由省、自治区教育委员会牵头成立相应的民族文字教材审定委员会并负责审定。根据这一原则,1985年7月成立了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朝鲜文教材审查委员会。1986年分别成立了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藏文教材审查委员会和蒙古文教材审查委员会。各省、自治区也相应成立了审定民族文字教材的委员会。建立民族文字中小学教材审定制度,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语文政策,加强民族文字教材建设,提高民族教育教学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1992年国家教委、国家民委印发的《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跨省(区)使用的教材,由国家教委组织审定;本省(区)使用的教材,由省(区)教委组织审定。未经审定,不得作为教材”。

  1986年和1988年,国家教委分别批转了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朝鲜文教材审定委员会、藏文教材审定委员会、蒙古文教材审定委员会工作条例(章程),规正:全国朝鲜文教材审查委员会主要审定和审查:(1)全国朝鲜族中小学通用的各门课程教学大纲;(2)延边教育出版社自编、编译的各门课程的教科书;(3)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编写或编译的教科书;(4)集体或个人编写、编译的,经教育行政部门或高等学校审查推荐,可供全国朝鲜族中小学通用或一定范围内使用的教科书;(5)翻译教材的翻译质量。

  全国藏文教材审查委员会主要审查:(1)国家教委颁布的各科教学大纲及教科书的藏文译本;(2)五省区自编藏族中小学各科教科书;(3)五省区统用的各科教材名词术语;(4)集体或个人编写、编译的,可供全国藏族中小学通用或一定范围内使用的教科书。全国蒙古文教材审查委员会主要审查:(1)国家教委委托拟定的全国蒙古文中小学通用教材的教学大纲;(2)内蒙古教育出版社编写、翻译和编译出版的中小学各学科教材。

  为了促进提高教材编写质量,还规定各教材审查委员会每3或5年进行一次教材评奖活动。

  中小学民族文字教材的审定原则,除了体现一般教材审定时所要掌握的思想内容和质量标准外,还针对民族教育的特点提出一些特殊要求。主要有:教学大纲和教科书的思想内容和形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必须符合教育方针、法令、中小学任务、培养目标、学制、教学计划的规定和要求;必须体现“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精神;必须体现本门学科的特点;必须有利于启迪学生智力,培养学生的能力,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发展;必须有利于祖国的统一,民族的团结,民族政策的落实,本民族优秀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发展;必须符合本民族学生心理特征和学习规律,体现民族特点和地区特点。翻译教材内容必须准确无误,文字表达和用词必须符合民族语言的特点规律,符合规范化要求,简练易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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