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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设置民族教育管理机构的规定 |
基于民族教育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建立专门的机构以加强对民族教育的管理很有必要。五十年代初,在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和有关的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中建立了少数民族教育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掌管少数民族教育工作。1952年政务院做出《关于建立民族教育行政机构的决定》,根据这一决定,教育部增设民族教育司,各大行政区教育部增设民族教育处(科),或在有关处(科)内设专职人员。各有关省、市、专署、县人民政府教育厅、局、处、科根据该地区少数民族人口多寡,分别增设适当的行政机构或专职人员以加强民族教育管理工作。
“文化大革命”中,民族教育工作机构被撤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恢复党的各项民族政策的同时恢复了民族教育工作机构。1980年教育部、国家民委颁发的《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重申了1952年政务院的决定,要求各民族自治地方的教育机构应把发展民族教育作为主要任务,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省、地、县,应在教育行政部门内设置民族教育机构,调配热心为少数民族教育事业服务的同志,专司其事。目前,在国家教育委员会设民族教育司,在国家民委设教育司。在一些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省、区的教育委员会内设民族教育处或民族教育科,在民族事务委员会内设文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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