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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培训少数民族教育行政管理干部的措施 |
民族教育要发展,必须培养少数民族教育行政管理干部。为了提高民族教育行政管理干部的管理水平,1992年国家教委、国家民委印发的《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各地要加强民族教育行政管理队伍的建设,有计划地逐步培养一批有共产主义觉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熟悉教育规律、善于从本地区本民族实际出发、能够创造性地发展民族教育事业的民族教育行政管理干部。要采取进修实习、挂职锻炼、干部交流、参观考察等形式,抓紧培养各级民族教育干部,尽快提高他们的管理水平和决策能力,并把锐意改革、政绩突出的干部充实到各级教育部门的领导岗位上来,从中造就一批少数民族的教育家。1993年,国家教委提出,在“八五”期间对民族地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干部普遍培训一次。培训对象主要是民族地区中小学校长,民族聚居县教育局局长,分管教育的县(旗)长,主管教育的专员、州(盟)教育局(处)长,省、自治区教委主任、副主任和民教处处长等等。国家教委于1993年和1994年在成都四川联合大学举办了两期西藏教育行政管理干部培训班,于1995年和1997年在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分别举办了内地西藏班的教育行政管理干部培训班和全国民族教育管理干部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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