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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重视和加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女童教育工作的政策和措施 |
由于贫困地区、民族地区的经济和教育发展都比较落后,加上自然条件、社会环境、传统文化、民族习俗以及宗教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女童入学率和女性受教育程度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而少数民族女童的各项就学指标又大大低于当地人口平均水平。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在重视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过程中,特别重视少数民族的女童教育。全国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在大力恢复改造旧有学校的同时,努力扩大学校布点,广泛开展“男女平等”宣传教育,使少数民族女童享有受教育的平等权利。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文规定:“凡年满六周岁以上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与此同时,国家在确定教育事业发展的重大政策时,还把少数民族女性教育同全国教育的总目标紧密联系起来,要求全国在本世纪末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过程中,重视少数民族女性教育。《中国教育改革发展纲要实施细则》和《全国民族教育发展与改革指导纲要》都明确指出,要加强对女童,特别是少数民族女童的教育。
在实施义务教育过程中,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始终把女童教育作为普及义务教育中的重大和薄弱环节予以特殊扶持,采取的政策措施有:把女童教育列入普及义务教育重要议事日程,优先予以保证;把女童教育情况作为执法督政的一项重要内容,依法进行检查;把女童入学率、辍学率等指标列入“普九”评估验收项目之中,建立评估机制。同时有针对性地加强舆论宣传工作,改变部分地区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和早婚早育的陋习。坚持多种形式办学,改进教学内容和方法。增加对女童教育的投入。在有特殊需要的少数民族地区开办女子学校、女童班,培养女教师,开展妇女扫盲教育。国家教委、财政部还联合发出《关于健全中小学生助学金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地恢复、完善助学金制度,帮助贫困家庭子女支付寄宿费、书本费、杂费等,对家庭困难的女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为了提高女童入学率,中国政府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1994一1995年过渡周期的教育合作中专门实施了“促进贫困地区女童教育项目”,项目覆盖了陕西、甘肃、宁夏、青海、云南、贵州、四川、广西、安徽9个省区、101个贫困县、152个乡镇。国家教委有关部门于1996年7月又专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女童教育工作的十条意见》,对这项工作提出了坚持依法治教,为女童创造就学条件,加强女教师培养和培训,坚持多种形式办学,教学内容应适应女童需要,利用国际援助合作项目等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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