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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多数人信教的民族地区,如何处理宗教干预学校教育问题(1)

  我国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我国实行宗教与政治分离、宗教与教育分离的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这是我们处理一些民族地区存在的宗教干预学校教育问题的基本原则。

  为了正确地贯彻党的宗教政策,针对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存在的宗教干预教育、冲击学校的问题,1983年,有关部门提出了关于正确处理少数民族地区宗教干预学校教育问题的意见,主要内容有:

  (1)必须坚持宗教与教育分离的原则。

  (2)必须坚持宗教不得干预教育的原则。在普通学校明确规定:①不得在学校向学生宣传宗教,灌输宗教思想;⑦学校不得停课集体进行宗教活动;③不得强迫学生信仰宗教,不得强迫他们当和尚、喇嘛或满拉等;④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学校开设或讲授宗教课;⑤不得利用宗教干扰或破坏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⑥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或阻挠学校向学生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和科学文化教育。

  (3)要正确处理各地擅自开办的经文学校或经文班。对未经政府批准擅自开办的经文学校,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积极做好疏导工作,逐步予以解决。

  (4)对某些信奉伊斯兰教地区的民族中、小学要求开设阿拉伯文课的问题,不能予以同意。因为从历史上看,阿文从没有成为我国任何一个少数民族的通用文字,只是作为宗教经典文字曾在少数人中使用过。因此,在中小学校开设阿文课是不必要的,更不能借学习阿文之名,恢复宗教课。

  (5)关于学校占用寺产的遗留问题,应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区别不同情况,经当地政府同有关方面充分协商,妥善加以解决。今后,任何人不得强占学校,强拆校舍,毁坏设备,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学校停课、停办。

  (6)切实加强少数民族地区的中、小学教育,采取各种有力措施,吸收更多的学龄儿童入学读书。从长远来说,这是解决宗教干扰学校教育问题的一个关键。首先要加强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应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还应进行生动的普及科学文化的教育。为此,要改革政治课教材,力求内容生动活泼。要努力改善办学条件,改进教学,提高教育质量,积极开展文娱、体育和各种有益的课外活动。在有民族文字的少数民族中小学中,应尽快恢复民族语文教学,使学生首先学好本民族语文,并根据需要同时学好汉语文,要积极培训民族师资,加强民族文字教材建设。

  (7)处理好宗教冲击、干扰学校教育的问题,关键在于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通盘考虑,动员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1992年国家教委、国家民委印发的《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指出:“要认真执行《宪法》规定的教育与宗教分离的原则,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更不能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实施义务教育的活动;不得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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