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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城市发展民族教育有的具体规定

  城市是民族工作的窗口,许多城市又是少数民族干部和高级专门人才集中的地方。做好城市的民族工作,发展城市的民族教育对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具有重要的作用。1993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民委颁布了《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其中第9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加强对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领导和支持。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适当措施,提高少数民族教师队伍的素质,办好各级各类民族学校(班),在经费、教师配备方面对民族学校(班)给予适当照顾,并根据当地少数民族的特点发展各种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地方招生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义务教育阶段后的少数民族考生,招考时给予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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