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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立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天山网讯(记者毛咏报道)记者10月30日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获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自治区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一致通过,具有丰富多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新疆开始立法对其进行保护,结束了该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

《条例》明确了对非物质遗产的普查、调查、发掘、整理以及保存的主体和职责,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弘扬优秀民族传统文化的文艺创作,开发具有民族、民间和地方文化特色的传统文化产品。

《条例》着重对代表作项目、濒危代表作,以及文化生态区的保护主体和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要求在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时,应当尊重其真实性和文化内涵,保持原有文化生态资源和文化风貌,不得歪曲滥用。
当地一些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整理的研究人士称,立法保护是传承和利用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今后对于如何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如何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如何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等热点问题都将在《条例》的前提下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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