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院学生干部的管理工作,增强学生干部的自律意识,提高学生干部的凝聚力、战斗力,发挥学生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1、学院团委学生会干部在学工办、团委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各系学生会干部和各班级学生干部在学工办和团委的指导下,由各系学生工作负责人和辅导员负责开展工作。全体学生干部必须以“服务同学,锻炼自我”为原则,分工协作,团结、务实、进取,努力开创我院学生工作新局面。
2、学生干部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校规校纪,政治思想觉悟高,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敢于同不良倾向和行为作斗争。严以律己,团结协作,有奉献精神,乐于为同学服务。
3、学生干部必须刻苦认真学习,成绩良好,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在学生中具有一定威信。
4、学生干部应以学习为中心,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在学期期末考试中出现补考一科者,留任考察;补考两科以上者自动退职。
5、学生干部必须按时参加干部例会,凡无故缺席三次以上、迟到六次以上者,取消其评选优秀学生干部资格。情节严重者将劝其自动退职。
6、学生干部要热爱学生管理工作。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工作责任心强,组织观念强,服从领导,能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者,每学期综合测评上可酌情加分,具体加分按照《经济管理学院评定奖学金综合测评加分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7、学生干部如果不能按要求完成组织任务,工作能力较差的根据情节可酌情扣分。具体扣分按照《经济管理学院评定奖学金综合测评加分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8、政治思想觉悟高,学习成绩和社会工作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在评选省、市和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和“优秀毕业生”等荣誉时可优先考虑,党支部将优先考虑其为建党对象。
经济管理学院
2006年7月 (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