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大连民族学院大学生科研能力等级评定办法
大连民族学院学生校外竞赛奖励办法
大连民族学院教师指导学生校外竞赛奖励办法
大连民族学院创新学分实施办法
 
大连民族学院大学生科研能力等级评定办法
  大民院发[2004]50号
为深化教学改革,全面提高培养质量,培养学生的创新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的科研水平,经学院研究决定,实行大学生科研能力等级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大学生科研能力等级是指通过对学生在各种科研活动中取得成果进行量化考核确定的能力等级。成果包括发明创造、科技竞赛、单科学习竞赛、科研活动或发表学术论文等方面。
第二条 大学生科研能力等级设A、B、C三个级别。A级为科研能力突出,授予“大学生科研标兵”称号;B级为科研能力强,授予“大学生科研能手”称号;C级为科研能力较强,授予“大学生科研骨干”称号。
第三条  科研能力等级按科研积分计算,A级积分必须在30分以上,B级积分在20-29分之间,C级积分在10-19分之间(积分标准见附件1)。
第四条  科研能力等级评定实行积分递进制,大学四年科研积分可以累计计算,并实行相应换证制度。
第五条  学院在籍全日制本科生,具有一定科研能力,从事科研活动取得一定成果,均可申报大学生科研能力等级评定。
第六条  大学生科研能力等级评定按个人申报、学生所在系审核、专家评审、结果公示的程序进行评定。
第七条  凡申报大学生科研能力等级评定者,均要出具相应的科研成果、作品和相应的证书或证明。申报的科研成果或作品,必须是在大学就读时完成的。
第八条 创新教育中心负责学生科研积分的计算,组织专家评审和科研能力等级的认定。
第九条  符合评定条件的学生,可依据评定标准自由申报,并填写《大连民族学院大学生科研能力等级申报表》(附件2),一式三份,附有关申报材料,经各系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创新教育中心。
第十条 大学生科研能力等级评定的申报每年受理一次,受理时间为每年五月中旬。
第十一条 通过评定者将获得相应的等级证书。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创新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大连民族学院
                                 200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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