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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入学户口迁移须知

一、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并被我校录取的非辽宁省生源,根据当地政策与户籍管理规定,自愿迁户到我校所在地。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安机关不予审批落户。
(一)辽宁省生源的学生户口。
(二)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和各省市招办录取新生名册的个人信息不一致的。
(三)吉林大学预科生(其户口迁移请与吉林大学联系办理)。
三、凡办理落户的学生必须在户口迁移证有效期内交保卫处,由保卫处协助向公安机关申报落户,逾期不予办理。
四、学生自报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不上交户口迁移材料的,视为本人放弃落入我校集体户口的权利。公安机关不受理学生跨年度落户审批。
五、学生户口迁入我校后除毕业、退学、转学外,公安机关不受理其他原因的中途迁出。
六、《户口迁移证》应严格按照下列要求办理,否则公安机关不予审批落户手续。
(一)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出生地、身份证号码等内容齐全,准确、清楚。
(二) 籍贯、出生地应写明省(市)、县(市)。
(三) 未办身份证或身份证正在办理中的,应由当地户口登记机关注明“未办身份证”或“身份证正在办理中”。
(四) 迁移证上字迹必须清晰可见,如有涂改应加盖当地户口登记机关户籍专用章。
(五) 所持迁移证的户籍专用章、骑缝章、户籍警名章必须清晰可见。
七、迁入程序:
(一)凡办理落口的学生,须提供《录取通知书》原件;《户口迁移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A4);《身份证》复印件一份(A4)
(二)各学院要做好新生落户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做到统一收集、审核、整理、汇总学生的落户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交保卫处办理落户。
八、凡户口不迁入我校的学生,其在校期间所涉及户籍的事务回户籍所在地办理。
九、我校的户口迁移证迁往地址是:大连民族大学(辽宁省大连开发区)或大连民族学院(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十、新生落户注意事项
(一)新生在原籍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时必须按以上规定仔细核对,如有问题必须在原户籍所在地纠正解决,否则不予入户;
(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予更改户籍信息
(三)在校期间所填各种表格、办理学历证书等必须依照本人户口信息填写一致。